父占子房私辦證子訴父房證被撤 【發(fā)布日期】2009-10-14【作者】張昌民張春嶺【來源】中國法院網 父母離異,父親占用了兒子的房屋,并私下辦了房產證。近日,山東省棗莊市臺兒莊區(qū)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房屋所有權證。 原告張強與第三人張允華系父子關系。1991年12月原告購買位于市中區(qū)南龍頭的房屋及院落一處。1992年原告父母離婚,原告隨母親生活,因原告年幼,房屋由第三人占用。第三人在原告的院落里建設房屋,并于1995年12月14日在被告棗莊市房管局辦理了棗政市中私房字第NO:0031870號房產證,后又于1997年換發(fā)了棗政房權私房字第OSF60658號房產證。原告發(fā)現(xiàn)后,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棗政房權私房字第OSF60658號《房屋所有權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第三人初始登記中,建筑許可證與房屋所有權證中記載的房屋層數(shù)、面積不一致,房屋所有權證頒發(fā)日期(1995年12月4日)早于審批機關審批時間(1995年12月29日),被告在為第三人換發(fā)房屋產權證件時對此未盡到依法審查的義務,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法院依法判決撤銷換發(fā)的棗政房權私房字第OSF60658號《房屋所有權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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