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案例:2010年3月,童某在老家丟失了身份證,但沒有及時補辦,來到深圳后才知道進工廠需要身份證,童某心想:這時補辦身份證來回需較長的時間,而且還要“浪費”不少錢財,為了不耽誤就業(yè),他就找假身份證販子辦了個身份證進入一家食品工廠打工。食品廠一直未與童某簽定勞動合同。2010年11月,工廠發(fā)現(xiàn)童某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為此,辭退了童某,童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工廠支付2010年4月到2010年11月的未簽定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解答:這個問題曾在論壇討論過,爭議很大。一種觀點認為,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6條之規(guī)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且自始無效。既然雙方的勞動合同無效,雙方的勞動關系就不受法律的保護,員工與公司的關系應該恢復到未訂立勞動合同時的狀態(tài),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8條之規(guī)定也可以推斷出,只有勞動報酬部分仍然受到法律的保護,之外的其他權利不受保護,所以,工廠無須支付雙倍工資。另一種觀點認為,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只是雙方之間簽定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關系還是有效的。用人單位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的次月起,還未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則應支付雙倍工資。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勞動合同無效和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事實勞動關系是一種狀態(tài),而不是一種法律行為,只有法律行為才存在效力問題,事實狀態(tài)僅僅是客觀情況的反映,不存在效力問題,因此,也就不存在無效的情況。因此,使用虛假身份證入職不影響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秳趧雍贤ā匪(guī)定的雙倍工資罰則,是基于保護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的權利,并對于用人單位以不簽定勞動合同來規(guī)避自己的責任,侵害勞動者利益行為的一種懲罰性規(guī)定,因此,一旦存在著非因勞動者本人的原因導致不簽定勞動合同的情況,用人單位就應該支付雙倍工資。案例中,雙方未簽定勞動合同的原因并不是因為勞動者提供了虛假身份證而不簽定的,是因為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的,因此,用人單位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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