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司機兒子違規(guī)發(fā)生車禍 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獲得支持
報訊 (記者 安海濤 通訊員 尤冰寧)受雇于出租車公司的司機老劉擅自將車交由無上崗資格的兒子駕駛從而發(fā)生車禍,出租車公司對受害者賠償后向投保的保險公司進行追償,其訴求能得到滿足嗎?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進行審理,判決出租車公司為自己的管理漏洞“埋單”,駁回其請求。
2009年7月,海峽出租車公司將其所有和代管車輛向人保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車輛損失險、盜搶險、不計免賠特約保險等,期限自2009年7月22日至2009年9月30日。
2009年8月26日,海峽公司駕駛員老劉的兒子劉亞兵駕駛出租車與陳小林駕駛的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小林重傷,交警認定劉亞兵負事故同等責任。后陳小林對劉亞兵、海峽公司、人保公司提起訴訟。
2011年8月,廈門市思明區(qū)法院判決認定,老劉將出租車私自交給沒有上崗證的劉亞兵,存在過錯,海峽公司作為老劉的用人單位,依法應對其雇員的過錯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故海峽公司應與劉亞兵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劉亞兵、海峽公司與受害人陳小林因按6:4的比例分擔責任,因此劉亞兵、海峽公司應當賠償陳小林16.7萬元,其中劉亞兵已墊付的15.6萬元可扣減,判決劉亞兵、海峽公司應當連帶賠償陳小林1.1萬元。
判決生效后,海峽公司向陳小林支付了1.1萬元賠償款。后海峽公司向人保公司申請理賠被拒絕后,遂于2012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判令人保公司向其支付保險賠償16.7萬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思明法院認為,海峽公司與人保公司之間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F(xiàn)海峽公司主張保險事故已發(fā)生,且已經(jīng)將16.7萬元賠償給傷者,請求人保公司支付該款項,合理合法,應予支持。人保公司沒有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已經(jīng)將免賠條款明確告知海峽公司,故對其主張免賠,不予支持,遂判決人保公司賠償海峽公司保險金16.7萬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人保公司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要求改判駁回海峽公司的訴訟請求。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根據(jù)《廈門經(jīng)濟特區(qū)出租汽車營運管理條例(修訂)》規(guī)定,出租汽車經(jīng)營者不得聘用無崗位服務資格證件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將出租汽車交由無崗位服務資格證件的人員駕駛。將經(jīng)營車輛交由無上崗證的駕駛員駕駛,不僅違法,且明顯增加車輛的交通風險,因此,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款第5項規(guī)定,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屬于責任免除的情形。本案劉亞兵的父親將出租車私自交給無出租車崗位服務證的劉亞兵,劉亞兵駕駛出租車造成交通事故符合上述責任免除情形。因海峽公司連續(xù)向人保公司投保,人保公司已在投保單上對有關責任免除條款列入重要提示欄,海峽公司已蓋章確認。且海峽公司作為專業(yè)出租車運營公司亦應當知道出租車不得交由無崗位服務證人員駕駛的規(guī)定,因此,其以人保公司未對免責條款進行告知為由主張免賠的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廈門中院認為,人保公司的上訴理由成立,其上訴請求應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導致判決有誤,應予改判。
■連線法官■
出租車司機違規(guī)交車屬保險免責范疇
本報記者 安海濤
本案承辦法官尤冰寧解釋,海峽公司是人保公司的長期客戶,雙方訂立保險合同的過程經(jīng)雙方磋商、簽訂書面協(xié)議、海峽公司提供被保險車輛清單、人保公司承保、收款后簽發(fā)正式保險單,該投保事實經(jīng)過足以證明人保公司已經(jīng)履行告知義務,且海峽公司對條款內(nèi)容均予以充分理解。
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關于“責任免除”條款第六條明確規(guī)定:駕駛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運客車的駕駛人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的,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本案沒有發(fā)生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相應事故,人保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原審認定海峽公司對老劉私自交車行為承擔替代賠償責任,而侵權行為人系劉亞兵,即本案事故賠償責任的承擔人為劉亞兵。保險責任除了約定“合法駕駛人”之外,還有一前提是該“合法駕駛人”系被保險人允許,本案侵權人劉亞兵并非海峽公司允許的駕駛人,更非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故本案仍不構成保險責任,即便根據(jù)責任免除約定,人保公司也不承擔保險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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