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f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談紀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 現(xiàn)將《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根據(jù)《紀要》精神,結合工作實際,抓好貫徹落實,切實做好死刑第二審開庭審理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OO六年四月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會談紀要 2006年1月10日和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姜興長、沈德詠、張軍、熊選國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邱學強等,就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的有關問題舉行了兩次會談。雙方認為,對死刑第二審案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guī)定實行開庭審理,對于保證死刑案件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加強人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雙方交流、分析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在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工作中的情況及面臨的困難和問題,就共同做好此項工作達成共識,F(xiàn)紀要如下: (一)各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作,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 (二)各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的死刑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上訴、抗訴理由及人民法院認為需要查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問題。在此基礎上,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三)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下列情形的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1.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鑒定結論有異議,該證言、鑒定結論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2.其他人民法院認為應出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由人民法院通知到庭作證。 (四)各高級人民法院必須在開庭十日以前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 (五)出席第二審法庭的檢察人員在審查第一審案卷材料時,應當訊問原審被告人。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規(guī)范相關工作制度,保障檢察人員及時提訊。 (六)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有關規(guī)定,落實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并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檢察機關。檢察長、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均可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死刑案件的會議。檢察長、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可以帶檢察人員作為助手。 (七)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維護庭審秩序,確保審判人員和出庭檢察人員及證人、鑒定人在法庭內的人身安全。 (八)各高級人民法院要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及時向檢察機關送達裁判文書和相關訴訟文書。 (九)各高級人民法院應當商請省級財政部門,將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有關費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十)為解決辦案人員不足問題,各高級人民法院及同級人民檢察院可暫時分別從下級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借調部分審判、檢察人員幫助工作。借調的審判、檢察人員出席死刑第二審案件法庭前,各高級人民法院及同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履行必要的任職手續(xù)。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省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在死刑第一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中共同面臨的人、財、物等保障問題,應當及時溝通,協(xié)調步驟,相互配合,必要時可以聯(lián)合進行調研,聯(lián)合向黨委及有關部門提出報告。 雙方商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已經建立的協(xié)調機制的基礎上,就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問題及涉及的其他問題進行經常性的協(xié)調溝通。今年內,每季度的第一個月上旬舉行一次會談,兩院領導輪流上持,有關庭、廳、室負責人參加。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兩院有關庭、廳、室負責人可以隨時溝通,分別向兩院領導報告,以便及時研究,共同解決。為方便聯(lián)系,最高人民法院確定刑一庭庭長黃爾梅、刑四庭庭長楊萬明作為聯(lián)系人,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公訴廳廳長張仲芳、副廳長聶建華作為聯(lián)系人。各高級人民法院及同級人民檢察院也應建立相應的協(xié)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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