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網(wǎng)易文化
20世紀初,我國稿酬制度已經(jīng)形成并且跟國際接軌。稿酬有三種基本形式:(1)稿費,又稱為“潤筆之資”、“潤筆費”;(2)版稅,又稱為“提成費”、“版費”;(3)買斷版權(quán),又稱為“作價購稿”。
我國版稅的具體規(guī)定,開始于1901年3月東亞益智譯書局在上!锻臏麍蟆飞峡菑V告,提出“譯出之書……當酌送潤筆之資或提每部售價二成相酬”。這“售價二成”意思就是版稅20%;而更早一些,上海《申報》館在1878年3月刊登“搜書”啟事,提出“以書申酬”和“出價購稿”,也就是買斷版權(quán)的辦法。
還是舉魯迅和柔石的例子來說明:1928年10月,魯迅介紹柔石的長篇小說《舊時代之死》由上海北新書局出版,合同約定版稅20%,當月25日柔石致兄長信中說:“,F(xiàn)已將文章三本,交周先生(魯迅)轉(zhuǎn)給書局,如福愿意,可即賣得八百圓之數(shù)目。惟周先生及諸朋友,多勸我不要賣了版權(quán),云以抽版稅為上算。彼輩云,吾們文人生活,永無發(fā)財之希望。抽版稅,運命好,前途可得平安過活,否則一旦沒人要你教書,你就只好挨餓了。抽版稅是如此的:就是書局賣了你的一百圓的書,分給你二十圓(陳注:當時上海各出版社所訂的版稅通常為15%—20%)。如福之三本書,實價共二圓,假如每年每種能賣出二千本,則福每年可得八百圓,這豈非比一時得到八百圓要好?因此,福近來很想將此三部書來抽版稅,以為永久之計了。”
魯迅的出版合同通常約定抽版稅20%,他在《為了忘卻的記念》中回憶說:“明日書店要出一種期刊,請柔石去做編輯,他答應了;書店還想印我的譯著,托他來問版稅的辦法,我便將我和北新書局所訂的合同,抄了一份交給他,他向衣袋里一塞,匆匆的走了。其時是一九三一年一月十六日的夜間,而不料這一去,竟就是我和他相見的末一回的,竟就是我的永訣。第二天,他就在一個會場上被捕了,衣袋里還藏著我那印書的合同……”
民國初年的稿酬和版稅幅度民國以后,一般報刊和出版社支付的稿酬標準略有降低——中華書局創(chuàng)辦《中華小說界》月刊,1913年6月21日在《申報》刊登廣告:“征集小說,備刊行小說界,編譯均可!惫嫉母宄陿藴史譃樗膫檔次:甲、千字5圓,乙、千字2圓5角,丙、千字1圓5角,丁、千字1圓。長篇以8萬字為限,短篇至少4000字。1914年1月該刊創(chuàng)刊發(fā)行。
1915年9月《青年雜志》創(chuàng)刊,由陳獨秀主編,一年后改名為《新青年》。編輯費為每期200圓。稿酬標準:“或撰或譯,每千字二圓至伍圓。”但是一度又成為同人期刊,取消了稿酬,只付編輯費。
在書籍的稿酬方面,商務印書館有著比較靈活的規(guī)定,其標準視著者的知名度、學識水平、書稿質(zhì)量和發(fā)行量等各方面情況而定。如前文所述之例。
張元濟日記1918年2月2日載:“胡適之寄來《東方》投稿一篇,約不及萬字,前寄行嚴信,允千字六圓。此連空行在內(nèi)。”胡適剛來北京大學任教不到一年,已是著名文化人,故有如此高的稿酬。而梁啟超在《東方雜志》發(fā)表的文章,稿酬竟達千字20圓。
這一時期,上海出版界已是人才濟濟,精英薈萃。
20世紀20年代上海市新聞出版界的薪金標準關(guān)于上海新聞出版界經(jīng)濟收入的狀況,戈公振在《中國報學史1912—1927年》第六章《報界之現(xiàn)狀•;第八節(jié)•;用人》一文中記述如下:總理為一館之領(lǐng)袖,故宜知編輯、營業(yè)、印刷三方面之真相,尤貴在知人善任,以全力盡忠于其職務。其月薪約在三百圓左右。
總編輯亦稱主筆,為編輯部之領(lǐng)袖……總編輯常兼司社論,其月薪約在一百五十圓至三百圓之間。
次于總編輯,為編輯長,亦可稱理事編輯……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圓左右。
在編輯長之下者,有要聞編輯,取舍關(guān)于全國或國際間之新聞。有地方新聞編輯,取舍關(guān)于一省一縣或一地方之新聞編輯,其月薪均在八十圓左右;有特派員,如上海報館必有專員駐京,或?qū)J掳l(fā)電,或?qū)J峦ㄐ,每人月薪均在一百圓左右,交際費在外。
有特約通信員,或在國內(nèi),或在國外,大率以篇計算,每文一篇,約在十圓左右。
有訪員遍駐國內(nèi)各要埠,專任者每名月薪約四十圓,兼任者僅十余圓。
有繕譯,每名月薪約五十圓至八十圓。有校對,有譯電人,每名月薪二十圓左右。
本埠編輯亦可稱城市編輯,亦為編輯部之要人,……其月薪約在八十圓左右。
屬于本埠編輯指揮之下者,有特別訪員,月薪在四十圓至六十圓之間。
有體育訪員,月薪約在三十圓左右。
有普通訪員,每人月薪約在十圓至三十圓之間。
副張(即副刊)均載文藝及滑稽之作,另有一編輯司之,月薪約六十圓左右。對于1912年至1927年間上海的報社的組織機構(gòu)及各類人員“按勞取酬”的經(jīng)濟待遇標準,這是一個全面的綜述。此外,我還從當時一些具體人物的史料中,考證了實際薪金情況。
20世紀20—30年代的稿酬與版稅《魯迅全集》載有20世紀20至30年代的稿酬標準。
魯迅在孫伏園編輯的《晨報副刊》投稿,每千字2—3銀圓;另外《晨報》館有一種“特約撰述”,每月除稿酬外還加酬金30—40銀圓(見魯迅《我和語絲的始終》)。
當時稿酬標準不一。在官辦的北京報紙雜志和學術(shù)期刊上,稿酬可達每千字4—5圓。而上海的報刊大多是民辦的,一般稿酬為每千字1—3圓。因為官辦的報刊行政撥款不計成本;上海報刊則多為商業(yè)性,必須講究經(jīng)濟效益!遏斞溉酚袔滋幪岬疆敃r上海的稿費標準,最低者(陳注:小報消息或“報屁股”文章等)每千字5角錢,高者每千字3圓。魯迅文章一般稿酬是千字3圓,有時千字5圓(如商務印書館和中華書局給魯迅的稿酬標準),《二心集》的稿酬為千字6圓,這在上海就是比較高的了。
商務印書館所定稿酬:郭沫若千字4圓,胡適千字5—6圓,林紓和章行嚴(士釗)千字6圓。……
這樣的稿酬標準從五四時期到30年代沒有很大變化。
至于特別優(yōu)惠的稿酬當屬梁啟超,為千字20銀圓(約合今人民幣1000元)。
但是民國以后,出版的書籍通常計算版稅,也有按照字數(shù)付稿酬或?qū)鏅?quán)一次買斷的。
從20世紀初期以來,上海出版界擬訂的版稅標準一般在10%—25%之間。例如,1921年泰東圖書局答應郭沫若的版稅是10%;胡適在新月社自訂的版稅標準是初版15%,再版20%;北新書局支付魯迅著作的版稅一般是20%,甚至達到25%;而梁啟超的身價最高,達到40%,甚至提出“自印包售,六折算帳”。版稅的支付時間,按照慣例為“三節(jié)”核對實際銷售數(shù)結(jié)算。
30年代中國的稿酬標準跟20年代相比,并沒有明顯的增加。
魯迅在30年代出版的著作幾乎也都是拿版稅的。查《魯迅日記》1933年5月15日記有:“《兩地書》五百本版稅百二十五元!薄秲傻貢范▋r1圓,按前面所說的版稅公式推算,《兩地書》的版稅率是25%。又據(jù)《魯迅日記》1932年12月15日記有:“以選集之稿付書店印行,收版稅泉支票三百!边@是指《魯迅自選集》,天馬書店出版,初版印1000冊,定價1.20圓,魯迅得300圓,版稅率也是25%。這在當時是特高的版稅率了。
據(jù)趙家璧回憶:“《良友文學叢書》對所有作家都實行版稅制,一般都是按售價作者抽版稅百分之十五,一年結(jié)兩次,交稿錄用時,都可預支一部分。僅對魯迅作品按百分之二十計,這是上海各書店為尊重魯迅而共同執(zhí)行之慣例!保ㄒ姟段膲逝f錄》P.44,三聯(lián)書店出版。)30年代享有版稅率20%至25%者,還有胡適等名家。
下面提供30年代一個典型的“版稅合同”原樣本——良友圖書印刷公司出版
抽取著作物版稅合同條件一九三七年四月二十七日訂一、著作者允將著作物全部交發(fā)行者發(fā)行,所有著作權(quán),仍屬著作人,而發(fā)行權(quán)則屬諸發(fā)行者。
二、所有著作物上之責任,由著作者本人負之。
三、著作物交發(fā)行者發(fā)行后,著作者不得將該著作物全部或一部另交第三者發(fā)行,如有上項事情發(fā)生,發(fā)行者一切損失,由著作者負擔。
四、著作物之裝幀印紙及定價等,由發(fā)行者全權(quán)辦理,惟著作者得參加一部分之意見,以供發(fā)行者之參考。
五、著作者與發(fā)行者雙方合意,以著作物售價之百分之拾伍,歸諸著作者作為版稅。倘遇售特價(照實價打七折以下之折扣,稱為特價)時,特價期內(nèi)售出各書之版稅,亦照比例減折計算。每年逢四月底十月底結(jié)算一次,屆時發(fā)行者當有版稅結(jié)單及領(lǐng)款單,寄至著作者,由著作者蓋章簽字后,按期向發(fā)行者領(lǐng)取。
六、著作者在著作物未出售以前,不得預支版稅。
七、著作物出版時,著作者于每冊書后,可蓋一著作者之印章,作為憑證。作者不蓋印章者聽便。
八、著作物初版再版之印數(shù)及再版與否,由發(fā)行者斟酌情形而決定之。
九、發(fā)行者為發(fā)行上之便利計得將著作物加以訂正,其訂正處之責任,由發(fā)行者負之。有特約者,不在此例。
十、著作物出版后,如有第三者對著作物版權(quán)有所爭執(zhí)時,一切責任,由著作者負之,發(fā)行者如因而有所損失,由著作者悉數(shù)賠償。
十一、著作物出版時,由發(fā)行者贈十本予著作者,自后著作者購買著作物,以現(xiàn)款八折計算,照抽版稅,惟不得掛帳。
十二、著作者及發(fā)行者如欲將本章程增刪,彼此協(xié)議后,另紙抄錄,粘貼于本合同后,并加蓋印章為憑。抽取著作物版稅合同著作物名稱:山村一夜抽版稅成數(shù):百分之拾伍著作者姓名:葉紫現(xiàn)在永久通信處保證者姓名:現(xiàn)在永久通信處右著作物發(fā)行權(quán)自本召起歸良友圖書印刷有限公司所有,至于著作權(quán)仍歸著作者。關(guān)于抽取版稅之一切辦法,悉照前列條件辦理,空口無憑,立此為證。民國二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作者:陳明遠(網(wǎng)易文化)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zhuǎn)載而來,本站刊載內(nèi)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nèi)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zhuǎn)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