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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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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艇業(yè)民事法律關系分析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2/1/3 12:11:36 |
游艇業(yè)民事法律關系分析 曾金華* 張醫(yī)芳*
【摘要】目前游艇經(jīng)濟在我國尚處于起步和萌芽階段。本文從以游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為切入點,認為該民事主體應包含游艇俱樂部、游艇所有人、游艇租賃人、游艇操作人員等,他們的身份既相對獨立又相互交叉,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決定了在發(fā)生民事糾紛時各自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由于相關法規(guī)尚不健全,故以法定民事權利義務規(guī)范各民事主體的行為顯得捉襟見肘,而以游艇會員制度為代表的約定民事權利義務是否擔得起重任仍需考量,F(xiàn)實生活中存在大量將游艇租賃給非會員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的情形,雖然呈現(xiàn)出有別于一般游艇民事關系的特征,但仍應納入現(xiàn)有規(guī)章的調(diào)整范圍之列。 【關鍵詞】游艇;民事法律關系;權利;義務
隨著海南國際旅游島建設上升為國家戰(zhàn)略,游艇業(yè)已成為海南旅游業(yè)轉型升級、創(chuàng)新發(fā)展的一個亮點。但作為我國的新興產(chǎn)業(yè),目前有關游艇產(chǎn)業(yè)的法律法規(guī)還是相對空白,截止2009年10月15日,除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制定頒行的《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部門性規(guī)章外,尚無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出臺,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游艇經(jīng)濟的發(fā)展。2010年11月22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宣布出臺并施行《海南省游艇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辦法》),該《辦法》共38條,從15項游艇管理政策上實現(xiàn)突破,這將極大的推動海南省游艇經(jīng)濟的發(fā)展。雖然《辦法》在很大程度突破了目前有關游艇業(yè)的諸多瓶頸,如解決了游艇“進不來”、“不能動”、出入“不方便”等問題,但這些突破與發(fā)展多是關于游艇行政管理層面的法律法規(guī),而關于游艇糾紛案件適用民商事法律層面的探討和研究還是相對空白,本文立足于現(xiàn)有規(guī)章,提出有關游艇旅游業(yè)中相關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間權利、義務的調(diào)研性報告,以期為將來解決游艇民事糾紛提供參考。 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發(fā)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規(guī)范的、以權利義務為內(nèi)容的社會關系。根據(jù)《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游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應包含:游艇俱樂部、游艇所有人、游艇租賃人、游艇操作人員等,他們的身份既有相對獨立性又相互交叉,如游艇俱樂部,同時也可以是游艇所有人。游艇民事法律關系內(nèi)容以上述主體的權利義務為核心,下面將分三部分進行探討。 一、各主體的法定權利義務 無論是游艇所有人還是游艇租賃人,大多以與游艇俱樂部簽訂入會協(xié)議的方式加入游艇俱樂部。該入會協(xié)議從合同形式上來看,應屬無名合同,其既具有服務合同的性質(zhì)又具備保管合同的特征,對于游艇租賃人和游艇俱樂部而言,合同又具有租賃合同的特征。但總的來看,該入會協(xié)議應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的調(diào)整范圍之內(nèi)。因此,游艇民事法律主體必須遵守《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有關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概括如下:1、當事人享有平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2、當事人履行義務應遵守公平、誠實信用原則;3、當事人訂立合同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不得擾亂社會經(jīng)濟秩序;4、對依法成立的合同,當事人有依約履行的義務;5、當事人的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保密義務;6、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有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的權利;7、合同終止后,當事人有協(xié)助保密的義務;8、當事人有解除合同的權利;9、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時,有及時通知對方的義務;10、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11、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當事人有要求違約方承擔因防止損失擴大支出的費用的權利;12、因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人身、財產(chǎn)權利受損的,受損一方當事人有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除了應遵守《民法通則》及《合同法》有關權利義務的規(guī)定外,依據(jù)《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游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還應享有以下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一)游艇俱樂部的權利義務 委托游艇俱樂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應當與游艇俱樂部簽訂協(xié)議,明確雙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游艇俱樂部應當按照海事管理機構的規(guī)定及其與游艇所有人的約定,承擔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責任。 游艇俱樂部應當對其會員就管理的游艇承擔下列安全義務:1、對游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環(huán)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2、督促游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guī)定,落實相應的措施;3、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游艇的安全;4、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5、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經(jīng)出航的游艇返航;6、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并做好記錄備查;7、保持與游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8、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nèi)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游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二)游艇所有人的權利義務 游艇所有人是指對游艇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的主體,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游艇俱樂部,也可以是游艇會員。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負責。游艇所有人應當負責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維護保養(yǎng),確保游艇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態(tài),保證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員的安全。 (三)游艇租賃人的權利義務 根據(jù)《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二條、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對游艇的定義,游艇是指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活動的具備機械推進動力裝置的船舶,而從事經(jīng)營性運輸?shù)挠瓮柽m用國家有關營運船舶的管理規(guī)定,乘員定額12人以上的游艇,則按照客船進行安全監(jiān)督管理!兑(guī)定》條款的字面解釋雖然排除了經(jīng)營性游艇對該法的適用,但交通運輸部海事局葉紅軍局長助理在幫助公眾解讀《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中補充到,“考慮到游艇俱樂部所有提供給會員使用的船艇,游艇使用人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等非盈利活動,也屬于《辦法》所稱的‘游艇’!薄」视瓮Ь銟凡颗c其會員間的權利義務也適用《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規(guī)定。但在實體經(jīng)濟生活中,游艇俱樂部所有的游艇除了提供給其會員使用外,還會租賃給非會員使用,例如海南三亞的鴻洲國際游艇會。根據(jù)中國新聞網(wǎng)的報道,“三亞鴻洲游艇會在2010年春節(jié)期間,游艇租賃幾乎每天都能租出7到8艘游艇”!〈朔N游艇俱樂部將其所有的游艇租賃給非會員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的,是否也屬于《辦法》所稱的‘游艇’?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這個問題將在后面單獨予以討論。 (四)游艇操作人員的權利義務 游艇在開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員應當做好安全檢查,確保游艇適航。游艇遇險或者發(fā)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游艇俱樂部以及發(fā)現(xiàn)險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員應當立即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游艇俱樂部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在救援到達之前,游艇上的人員應當盡力自救。游艇操作人員及其他乘員對在航行、停泊時發(fā)現(xiàn)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需要施救的,在不嚴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況下,游艇應當盡力救助水上遇險的人員。 通常情況下,游艇操作人員并非獨立的民事主體,其實為某一方當事人的雇傭人,如果游艇操作人員在其操作游艇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違反操作規(guī)則導致第三人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其賠償責任應由雇傭其的游艇所有人或游艇俱樂部承擔;但如果游艇操作人員同時又是游艇所有人,則由游艇所有人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上述權利義務是由行政法規(guī)所設立多為實務技術層面的規(guī)范性權利、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反該規(guī)定而導致另一方當事人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應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當然,不排除違約方因違反刑法規(guī)定而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二、可約定的權利義務 雖然上述游艇所有人與游艇俱樂部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各主體應依法享有相關權利并履行其法定義務,但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并沒有一概否認游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通過約定來變更某些法定權利、義務主體的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只要不違反效力性強制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當事人間的約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對約定的當事人產(chǎn)生法律效力。例如,《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2款規(guī)定,“委托游艇俱樂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應當與游艇俱樂部簽訂協(xié)議,明確雙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維護、保養(yǎng)及安全與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責任!痹摋l文就明確規(guī)定了如果游艇所有人與游艇俱樂部達成合意,則游艇所與人可以將其所有的游艇委托給俱樂部保管,同時將應由游艇所有人承擔的法定義務轉讓給游艇俱樂部承擔。 實踐中,通常是游艇所有人以會員身份加入游艇俱樂部,雙方通過簽訂會員章程來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以下是某一游艇俱樂部會員章程中約定的會員權利與義務:1、會員可攜帶嘉賓進入會所享用會所設施及服務、在一定期限后可轉讓會籍及泊位、個人會員會籍可以繼承。會員義務有遵守會章、按期繳納會費、會員對其所帶嘉賓在會所內(nèi)的行為承擔全部經(jīng)濟和法律責任。2、俱樂部對會員自備游艇有監(jiān)督管理權。自備游艇入會的,俱樂部有權對游艇類別、性能、質(zhì)量、安全、消防等方面進行檢驗,經(jīng)測試合格后準入進入會所。3、會員對自備游艇進行裝修、改造的,事先應征得俱樂部同意。擅自改造、裝修自備游艇造成海域污染或安全事故的,由會員自行承擔全部責任。會員不得將自備游艇用于商業(yè)盈利用途。4、購有或租有游艇泊位的會員對泊位有專有使用權,但會員不得擅自將泊位轉讓、轉租或挪作其他用途。泊位的日常維護管理工作由俱樂部負責,會員予以配合。5、如游艇、泊位或其他設施因維修保養(yǎng)、自然條件等特殊原因不能使用時,俱樂部有權限制會員使用。6、會員及其所帶嘉賓在會所規(guī)定海域內(nèi),因違反管理規(guī)定或因以外事故造成的一切損害和責任,均有會員自行承擔。7、因不可抗力導致俱樂部設施無法使用或不能正常適用,俱樂部應于不可抗力發(fā)生后三十日內(nèi)在會所內(nèi)發(fā)布公告,并盡快修繕、恢復營業(yè),任何人不得因此向俱樂部索賠。8、因不可抗力造成會員人身財產(chǎn)損害的,俱樂部不承擔任何責任。 從上述約定中可以看出,如游艇所有人通過向游艇俱樂部支付會員費獲取會員資格,并憑此資格將其所有的游艇委托給游艇俱樂部保管,同時明確將原本由其承擔的游艇在航行、停泊安全、日常維護保養(yǎng)安全及防污染等方面的義務和責任,通過章程的約定轉讓給游艇俱樂部承擔。但需明確的是,會員資格的游艇所有人與游艇俱樂部間的章程約定通常只對約定的雙方當事人有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例如,根據(jù)《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游艇所有人應當負責游艇的安全。如果游艇所有人依法將其所有的游艇委托給游艇俱樂部保管,并約定將上述安全義務轉讓給游艇俱樂部承擔,此種約定不能對抗因游艇安全問題導致人身、財產(chǎn)有損的第三人的賠償請求,即使該安全問題的責任在于游艇俱樂部。游艇所有人應當在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后,依據(jù)其與游艇俱樂部間的約定,向游艇俱樂部追償。 三、游艇俱樂部與非會員間法律關系之定性分析 前文有提及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生活中存在游艇俱樂部將其所有的游艇租賃給非會員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的情形。這種法律關系不同于游艇俱樂部和其會員間的法律關系,其多是一次性的租賃關系,游艇俱樂部將其所有的游艇出租給非會員,租賃的價格因游艇的型號、大小及配置的不同而不同,一般按小時計費來收取游艇租金。 (一)游艇租賃法律關系的特點 1、俱樂部與非會員間的合同具有租賃合同的特征 游艇俱樂部將其所有的游艇出租給非會員用于游覽觀光、休閑娛樂,并向非會員收取租金。俱樂部與非會員間的合同具有租賃合同的特征,是有償、雙務合同。第一,俱樂部將其所有的游艇出租給非會員,非會員取得的僅是游艇的使用權,而非游艇的所有權。即可以使用游艇游覽觀光、休閑娛樂,但對游艇無處分權;第二,非會員享有的游艇使用權與其所負擔的交付租金的義務互為對價,故俱樂部與非會員間的合同為有償合同;第三,租賃合同當事人的任何一方從對方取得利益,均須支付一定的代價,俱樂部以轉移游艇的使用權而取得利益,非會員以交付租金而取得游艇的使用權,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具有對應性、對價性,因此俱樂部與非會員間的游艇合同是雙務合同;第四,合同具有臨時性,我國《合同法》第214條規(guī)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出租人可以續(xù)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xù)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此點與游艇俱樂部的會員不同,會員會籍有終身制的,即可終身享有由俱樂部提供游艇供其使用的權利。 2、游艇俱樂部在租賃合同中同時具有多重法律地位 在與非會員的租賃合同關系中,游艇俱樂部至少具有三重身份,第一,是游艇所有人;第二,是游艇出租人;第三,是《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所稱的“游艇俱樂部”,即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務的組織 。同時具有這三重身份,意味著游艇俱樂部作為游艇出租人所承擔的義務重于一般財產(chǎn)租賃合同中的財產(chǎn)出租人。 (二)游艇出租人與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的權利義務 游艇俱樂部作為游艇所有人、出租人對游艇享有游艇的所有權及收取租金等權利,同時承擔以下義務:第一,提供適航的游艇。所謂“適航”,指該游艇應取得合法有效的國籍證書、簽證等相關的游艇證書;開航前做好游艇的安全檢查,確保游艇在開航前及整個航行過程中適航,如游艇應當隨船攜帶可與當?shù)睾J鹿芾頇C構、游艇俱樂部進行通信的無線電通信工具,并確保與岸基有效溝通等;為沒有合格游艇操作人員的承租人配備具有適任證書的游艇操作人員負責游艇的駕駛。第二、確保游艇的航行安全及負責整個航行過程中的航行事務。游艇應當在其檢驗證書所確定的適航范圍內(nèi)航行;第一次出航前,應當將游艇的航行水域向當?shù)睾J鹿芾頇C構備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時,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備案范圍,應當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船名、航行計劃、游艇操作人員或者乘員的名單、應急聯(lián)系方式;游艇航行時,除應當遵守避碰規(guī)則和當?shù)睾J鹿芾頇C構發(fā)布的特別航行規(guī)定外,還應遵守《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第十八條的航行規(guī)則;必須在海事管理機構公布的專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停泊;遵守有關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第三,游艇俱樂部的法定監(jiān)督、管理義務。除上述作為游艇所有人及出租人應承擔的義務外,作為符合《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定義的游艇俱樂部,還應承擔以下安全義務:對游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開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環(huán)境知識和應急反應的宣傳、培訓和教育;督促游艇操作人員和乘員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規(guī)定,落實相應的措施;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點的游艇的安全;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員的持證情況,保證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員持有相應有效證書;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氣象、水文情況和海事管理機構發(fā)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務;遇有惡劣氣候條件等不適合出航的情況或者海事管理機構禁止出航的警示時,應當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經(jīng)出航的游艇返航;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員情況,并做好記錄備查;保持與游艇、海事管理機構之間的通信暢通;按照向海事管理機構備案的應急預案,定期組織內(nèi)部管理的應急演練和游艇成員參加的應急演習。 2、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在游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最主要的權利是在約定的租賃期內(nèi),享受游艇的使用權,即可以使用該游艇進行游覽觀光及休閑娛樂等活動,且在游艇航行過程中,自身的人身、財產(chǎn)安全應該有保障;最主要的義務是按照約定支付對應的游艇租金,遵守俱樂部根據(jù)法定的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執(zhí)行的有關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則。 (三)法律適用分析 作為承租人的非會員,其租用游艇的目的主要是自身的游覽觀光及休閑娛樂,其使用游艇目的為非營利性,這與傳統(tǒng)租用船舶運輸貨物或旅客的船舶租用合同不同。無論是光船租賃合同還是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支付租金獲得的船舶使用權,要么是為了轉租以收取租金,或運輸貨物以收取運費,其租用行為具有營利性,不同于非會員租用游艇只為其自身的游覽觀光及休閑娛樂等非營利性的活動。此特征使得非會員與游艇俱樂部之間的游艇租賃合同性質(zhì)不能等同于運輸性營運船舶,游艇俱樂部的出租游艇行為也不能稱之為從事營業(yè)性運輸,故此類租賃合同所稱的游艇,仍應屬于《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所界定的游艇范疇,其在安全管理上的法律適用上仍應適用《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 如果游艇俱樂部違反了《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的法定安全管理義務,導致承租人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提供不適航的游艇,導致游艇在航行中發(fā)生游艇翻沉、碰撞等事故,致使承租人或第三人人身、財產(chǎn)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在承擔賠償責任時,因游艇在安全管理上適用的法律是《游艇安全管理規(guī)定》,不屬于從事營業(yè)性運輸?shù)钠胀ù,即不同于以運送貨物、旅客為目的的運輸性船舶,與責任限制的立法目的及現(xiàn)在法律規(guī)定不符,故在人身及財產(chǎn)損害賠償上不享有海商法上的責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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