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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  
傳真方式簽合同 發(fā)生糾紛如何舉證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1/7/18 17:52:28

傳真在現代生活中使用的頻率非常普遍,因為其快捷、清晰、信息量大等特點,很多商家也以此方式來簽訂合同。因傳真件上一般為傳真顏色,使得一些當事人往往否認曾發(fā)出或收到傳真件。以傳真方式簽訂合同,在洽商過程中會形成若干份傳真件,那么哪一份傳真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那份合同,如何判斷傳真件的原件,發(fā)生訴訟時如何舉證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訂立合同以要約、承諾的方式成立。就合同傳真件來說,傳真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的合同傳真件就是證據原件。如甲與乙互發(fā)傳真訂立合同,經過多次傳真洽談,甲在擬定的合同上簽章后傳真給乙,乙接收甲簽章的傳真合同在該合同上簽章后又傳真給甲。此時,甲第一次持有的雙方簽章,該簽章均是傳真顏色的合同傳真件及乙第一次持有的雙方簽章,該簽章中甲的簽章是傳真顏色,乙的簽章為本顏色的合同傳真件均是證據原件。

    如果甲、乙接收對方傳真合同后,為留存?zhèn)浒感枰袕椭、更改傳真合同行為時,則應作如下區(qū)分:如果乙將接收的甲單方簽章的傳真合同另行復制多份并簽章,該多份合同,該合同的簽章,甲的簽章是傳真顏色,乙的簽章為本顏色均為原件。但是,如果乙將接收的甲單方簽章的傳真合同內容更改,或另行復制時未能體現收件人和發(fā)件人收發(fā)傳真時間及發(fā)件人等信息情況下,則屬提出新要約。如果甲將接收的乙簽章后的傳真合同,該簽章均是傳真顏色另行復制多份,并未對傳真合同內容作任何更改,且復制件明確顯示了雙方收發(fā)傳真時間,則該多份合同傳真件均是證據原件。

    法律實踐

    當事人將我國有關傳真的法律應用于實踐時,應注意要求對方通過操作使發(fā)傳真時間、傳真號碼的內容顯示在傳真件上。洽商合同過程中的傳真件也必須留存?zhèn)洳,與最終簽訂的合同內容相互佐證。如果沒有洽商過程而是一次傳真就簽訂了合同,那么,發(fā)出要約方必須留存發(fā)出要約底稿與對方承諾的傳真件相互佐證。承諾方,最好請要約方明確表示已收到承諾,即合同已成立,將要約方的確認傳真與發(fā)出要約的傳真一并留存,作為證據相互佐證。

    必須提醒當事人的一點是:如果僅有傳真件,且保存時間較長,字跡已模糊或已消失,法院是無法確認其具有真實性的,當事人的主張也就無法得到支持。所以,有條件的話,當事人還是簽訂正式書面合同較有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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