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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  
保費未交納 保險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石家莊經濟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0/11/28 22:00:00

一、基本案情

2007年6月,甲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簽訂了保險合同,保險期間為一年。由于甲公司一直未交保險費,2008年1月,雙方補簽承諾書,雙方承諾:1、乙保險公司承諾在甲公司保費未支付前,保證所有保單至投保之日起持續(xù)有效,并對所有保單所載保險項目負有全部保險責任;2、甲公司承諾在資金狀況得到緩解后即補繳保單所載所有保險費用。甲公司至2009年3月仍未交納保險費。乙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保險費及利息,并承擔訴訟費用。

 

二、一審認定及判決  

一審法院依法開庭審理本案。法院認為,原告乙保險公司、被告甲公司雙方簽訂的保險單是合同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保險合同依法成立。保險合同成立后,被保險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期限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系保險合同生效要件。但由于雙方所補簽的承諾書是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應視為是對原保險合同的補充協議,故該保險合同依據該承諾書而生效。被告未交付保險費系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關于被告主張的原告未在保險期間內起訴的答辯意見,無法律及事實依據,故不予采納。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4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8條、第61條、第107條規(guī)定判決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保險費及利息的訴訟請求。

 

三、二審代理律師的觀點

甲公司委托本律師為此案二審程序的訴訟代理人,依法提起上訴。

根據一審法院的認定和判決結果及對相關材料的分析,本律師認為原審法院存在適用法律錯誤。

首先,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簽訂的保險合同屬于附條件生效的合同,即被保險人交納保險費系合同的生效要件,那么上訴人未交納保險費則保險合同未生效。其次,本案保險合同還是附期限的合同,如今保險合同約定的期限已經過去,被保險人根本不可能履行該合同項下的義務,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故意在一年的保險期限過去后向上訴人主張給付合同項下的保費應屬規(guī)避自己的主要責任(承擔合同期限內的保險保障義務),卻想獲得不當得利的行為。原審判決在這一點上置上訴人代理的意見于不顧,適用法律錯誤。此外,原審法院還忽略了所謂的“承諾書”本身與本案的時間關聯節(jié)點不存在,承諾書表達主體與本案合同不一致,承諾內容違反保險法規(guī)定及承諾書本身也是附條件的和附期限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屬于適用法律錯誤。

綜上,上訴人沒有義務在交納本案有關合同項下的保險費,原審判決明顯存在法律適用錯誤,懇請法院依法改判,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四、二審法院認定及判決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單,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內容不違反相關法律強制規(guī)定,應為有效。在被上訴人簽發(fā)保單后,上訴人甲公司沒有交付保險費。案涉保險單上明確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其代表應根據本保險單明細和批單中的規(guī)定繳付保險費!蓖瑫r也規(guī)定:“被保險人嚴格地遵守本保險單的各項規(guī)定,是本公司在保險單項下承擔賠償責任的先決條件!鄙鲜鲆(guī)定實際約定了保險人開始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即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以被保險人繳付保險費為條件。上訴人甲公司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在2008年1月簽訂承諾書時,案涉保險單約定的期限已履行7個月,因此根據保險單所附條款規(guī)定,雙方簽訂承諾書時,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才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guī)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在本案中由于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實際承擔保險責任的保險期限是2008年1月至2008年6,因此被上訴人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按保險單所約定的保險費數額繳付保險費有違公平原則,同時亦違反了保險法上的最大誠信原則,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綜上,上訴人甲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甲公司給涉案保險單約定的全部保險費錯誤,予以糾正,判決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從2008年1月至2008年6月的保險費。

至此,該案有了一個比較滿意的結果,在一定的程度上維護了上訴人的權益。

 

五、本案啟示

保險法與合同法對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規(guī)定一致,在法律、行政法規(guī)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形下,保險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即如無其他例外情形,保險合同自成立時即產生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雙方當事人中有人不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則構成違約。但是,保險合同的生效時間也可以因為法定或約定而有所變化。本案中保險合同的生效既是因為保險條款中的相關約定而變成附生效條件的合同。案件的糾紛也是因為該保險條款的語意含糊,對該條款產生了法律上的認識偏差而導致的。

    所以,在實踐中為了使保險行業(yè)能夠安全運作,保險公司應改進保險業(yè)務操作的流程,規(guī)范投保單、報價單及保險單的格式,避免出現語意含糊及易產生法律認識偏差的表述,盡量將具有法律意義的環(huán)節(jié)予以突出或明確告知投保人,以免一般投保人對自己行為的意義認識不清而產生類似本案的糾紛。這樣,既保障了合同的穩(wěn)定性,維護了交易的安全性,又保證了在法律上的無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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