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作用
詢問筆錄是偵查人員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7條和98條的規(guī)定,詢問證人或被害人時所作的問答式書面記錄。
詢問是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經常、普遍進行的一種重要的偵查行為。詢問筆錄是處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證言。是偵查員分析案情、偵破案件的依據之一,有著重要的啟示作用。經過查證核實的詢問筆錄即成為刑事訴訟的證據之一,是確定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重或罪輕的重要證據之一。所以,認真做好詢問筆錄,對于及時查明案情,核實犯罪嫌疑人口供和其他證據的真?zhèn)、準確認定案件事實,揭露懲罰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格式、內容及寫作方法
詢問筆錄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
主要記寫詢問活動的組織情況。一般按印好的格式逐項填寫。內容包括:詢問開始時間和結束時間(具體到何時何分鐘)、詢問的地點、偵查員姓名、記錄員姓名、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工作單位及職業(yè)、現住址)。還應寫明被詢問人與案件所涉及的某些特定的人或事件的關系。
(二)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詢問筆錄的重點。用問答式記寫方式,主要記寫詢問活動的進行情況。開頭,第一問答。應告知被詢問人要如實提供證言、證詞,講明應負的法律責任。主體問答內容的記錄要求內容真實、詳細具體。一般包括三項內容:1.記清情況來源;2.記明被詢問人提供的各種人物和事實的具體情況及根據;3.記錄被詢問人感知案件情況的主客觀條件。其中被詢問人提供的每個情況,如人物、時間、地點、經過、結果以及被詢問人是如何知道的,還有哪些人知道等。其中涉及案情關鍵情節(jié)的人和事,更應記錄清楚,并應記清材料來源(親眼所見或親耳所聞)及有關環(huán)境等客觀情況。若被詢問人對某些細節(jié)忘記或記不清,也應如實記明。
(三)尾部
詢問結束時,記錄人員應將詢問筆錄交給被詢問人核對,對無閱讀能力的被詢問人,應向其宣讀筆錄內容。若筆錄內容有差錯、遺漏,應當允許其更正或補充。筆錄經被詢問人核對無誤后,由被詢問人在筆錄每頁下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并在筆錄末頁緊挨筆錄的最后一行寫明:“以上筆錄我看過(或向我宣讀過),和我說的相符。”然后在右下方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凡筆錄中補充改正之處,均需按指紋,以保證其真實準確。被詢問人拒絕簽署意見、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記錄人員應在筆錄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