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 這種中國傳統(tǒng)文化遺留的歧視女性的思想觀念成為很多村干部、村民忽視外嫁女相關權益的“合法”依據(jù)。在土地的征用補償費的分配中,就表現(xiàn)特別明顯。近日,白地市法庭審結了一件涉及侵犯農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土地收益分配權案件,法院依法保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1983年2月21日,陳某出生于風石堰鎮(zhèn)花屋村,并登記了戶口。2005年2月5日,陳某與江西省大余縣陳某結婚,但未遷出戶口,當年生一女。2006年11月9日,陳某與所在組訂立保證協(xié)議:陳某及其女不享有包括土地補償費在內的集體收益分配權。爾后,又達成附加協(xié)議:陳某不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權,陳某之女享有。同年11月23日,陳某之女跟隨陳某落戶花屋村。次年8月,花屋村的土地被依法征用。在核定征地補償費時,花屋12組申報包括陳某母女在內的組內人數(shù)為77人,共獲得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127萬余元。2008年1月,花屋12組按81人平均分配,每人實際分得款14000元,但該村以“陳某在登其女的戶口時已保證放棄分配權”為由拒不分配給二原告。
法院審理認為,農村集體收益屬于該集體成員集體所有,集體收益分配權是每一位集體成員都平等享有的一項民事權利,該權利依法不受任何干涉,不能通過村民集體表決、投票等方式決定其有無。陳某母女取得花屋12組的戶口即取得該集體的成員資格,依法有權參與集體收益分配。陳某在登記其女的戶口時,曾承諾放棄其女的收益分配權,按誠信原則,陳某本不應主張其女的分配權。但從“在核算安置補助費時申報人口將陳某母女計算在內為77人,實際分配時將陳某母女排除在外卻有81人參與分配”這一事實可知,有六個未納入申報的人參與并分得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顯然有失公平。故依法判決該村民小組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陳某母女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共計28,000元。日前,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周春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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