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錢辦事無下文 返還不當?shù)美?2萬
作者:楊玲 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岑溪市人民法院連續(xù)審結三起同一被告人不當?shù)美讣,判決被告梁榮返還“以為原告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由所收受的不當?shù)美?18450元,但鑒于原告也存有過錯,不支持原告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
被告梁榮經(jīng)人介紹先后與楊某、馮某、畢某認識。2008年,梁榮以為楊某的兩個兒子介紹工作及購房為由,于2008年至2011年8月2日止先后收取楊某的現(xiàn)金人民幣共214800元,被告收取錢款后對其承諾的事卻沒有下文。2011年6月被告梁榮以幫馮某的兒子辦理保釋為由于2011年8月3日至2011年9月26日收取馮某現(xiàn)金人民幣共51650元,梁榮并未能為馮某之子辦理保釋。同年7月30日,畢某的丈夫被刑事拘留,畢某為了其丈夫能盡快被釋放出來,經(jīng)馮某介紹認識了被告梁榮,梁榮以其有把握找關系把畢某丈夫釋放出來為由,五次共收取畢某現(xiàn)金52000元。
岑溪法院審理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的規(guī)定:被告取得原告的財產(chǎn)沒有合法的依據(jù),屬于不當?shù)美男袨,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人。但是原告原告本身存在過錯,原告對其自己的過錯行為應負一定的責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延付金和利息,法院不予支持。
輕信他人想通過不正當途徑“靠關系”辦事,結果不僅沒有辦成事情,還給自己惹了一身的麻煩。法官再次告誡大家要吸取本案中各原告的教訓,凡事都應該在法律法規(guī)允許的范圍內(nèi)通過正當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