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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麗撿金、鄧玉姣殺人——尋找“情理法”的平衡點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0/9/7 16:31:00 |
梁麗撿金、鄧玉姣殺人——尋找“情理法”的平衡點
【梁麗撿金案】去年底發(fā)生的一起事件,引發(fā)了今年一整年的社會關注。去年12月9日,深圳機場女清潔工梁麗在機場“撿拾”到一個紙箱,后發(fā)現(xiàn)是整整一箱黃金飾品,價值約300萬元。后黃金被公安機關在梁麗家查獲,梁麗也被立案偵查。
梁麗的行為到底算不算犯罪,如果犯罪是盜竊罪還是侵占罪,這些疑問對她今后的人生都有極大的影響。今年9月25日,檢察機關按照“疑刑惟輕”的原則,認為梁麗的行為更符合侵占罪特征,因侵占罪屬于自訴而非公訴案件,檢方不予公訴。
【鄧玉姣案】今年5月10日晚,湖北省巴東縣野三關鎮(zhèn)政府項目招商協(xié)調(diào)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鄧貴大、鎮(zhèn)農(nóng)業(yè)服務中心職工黃德智等人到“雄風賓館夢幻城”玩樂。黃德智要求服務員鄧玉嬌為其提供異性洗浴服務,遭到拒絕。鄧貴大、黃德智為此對鄧玉嬌進行拉扯、辱罵。鄧貴大拿出一沓錢向鄧玉嬌炫耀并搧擊鄧玉嬌面部和肩部。鄧玉嬌兩次欲離開房間,均被鄧貴大攔住并推倒在沙發(fā)上。當鄧貴大再次撲向鄧玉嬌時,鄧玉嬌持刀刺向鄧貴大,致其死亡;黃德智被刺輕傷。
案發(fā)后,鄧玉嬌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法院審理后認為,鄧玉姣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她為心境障礙,系部分刑事責任能力,并具有防衛(wèi)過當和自首等情節(jié),免予刑事處罰。
【點評】兩個弱女子的遭遇,引發(fā)了如何定罪量刑的大討論,以及對法律、道德、情理如何保持平衡的思考。不可否認,梁麗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動搖,然而主觀惡意、客觀危害并不算深;被告人鄧玉姣在法律上犯罪,但被害人鄧貴大等在道德上更應當被譴責。“法律不外乎人情”,這兩起案件的處置過程中,司法機關在堅守獨立性的同時合理考量民意和社會效果,值得贊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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