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參加成都、九寨溝、黃龍五日游的過程中,游客姚女士乘坐的旅游客車翻下山道,姚女士不幸身亡。近日,認定組團的中國康輝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應該保證游客的全程安全,朝陽法院判決其向姚女士家屬賠償56萬余元。
去年9月,姚女士參加了中國康輝旅行社集團有限公司安排的30人成都、九寨溝、黃龍雙飛五日游。9月9日,姚女士等游客乘坐大客車趕往景點的途中,由于雨天路滑、司機超速等原因,該客車從盤山道上翻下30米深的農(nóng)田里,車內(nèi)乘客不同程度受傷,姚女士在送往醫(yī)院路上死亡。
事后,認為組團的康輝旅行社負有保障游客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法定義務,姚女士的愛人、父母等人將康輝旅行社告上法院,并索賠80余萬元。康輝旅行社在法庭上認為,姚女士不是個人與旅行社簽訂的合同,發(fā)生事故是其他公司的車輛運營過失,所以無論從合同角度還是從侵權角度,康輝旅行社都不應當承擔責任。
四川地區(qū)負責接待奧飛旅行社認為,死者沒有與其簽訂旅游合同,事故發(fā)生是車輛駕駛人的過失,所以他們也與案件無關,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車輛所有人暨運營方寶雞秦龍運輸集團公司提出,出事車輛是掛靠在其公司名下,他們在出事后已經(jīng)花費了40余萬元,不同意繼續(xù)承擔責任。
法院認為,旅游經(jīng)營者對經(jīng)其同意參加旅游的游客,負有照顧、保護等義務。同時,由于旅游合同的實際提供服務者大都不是旅行社本身,如負責異地旅行的是當?shù)芈眯猩,住宿、餐飲由專門的酒店、運輸公司負責。但在這些法律關系中,除非游客直接與當?shù)亟哟眯猩、住宿?B>交通等單位發(fā)生交易,否則全部行為均視為由旅行社提供,由旅行社直接承擔法律后果?递x旅行社、奧飛旅行社、秦龍公司之間的責任分擔,屬三方的內(nèi)部責任分擔問題,應另案處理。據(jù)此,朝陽法院判決康輝旅行社賠償56萬余元各種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