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苦勞作收獲無幾 果農起訴瀝青公司
本報訊 農民項某、李某萬萬沒有想到自己辛苦忙碌了一年,投入了幾萬元承包的楊梅果園,數百株優(yōu)良楊梅樹竟然收獲無幾。兩人覺得這與村里瀝青公司的環(huán)境污染有關,便將瀝青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qū)人民法院對這起環(huán)境污染損害糾紛案作出判決,寧波長城瀝青制品有限公司被判限期整改,使企業(yè)的排污符合有關環(huán)保標準,并賠償項某、李某2007年度楊梅損失21280元。
法院受理該案后,認為環(huán)境污染給果園造成的損失不能排除果園附近兩個采石場的原因,由于兩原告不同意追加兩個采石場為被告,法院依職權追加了兩個采石場為共同被告。庭審中,兩原告放棄對追加的兩被告主張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0年1月,項某、李某與案外人邊某和原鄞縣高橋鎮(zhèn)周家浦村簽訂張家灣楊梅山承包開發(fā)協議一份,約定周家浦村將楊梅山發(fā)包給項某、李某、邊某三人,經營開發(fā)年限為30年,自2000年1月開始至2029年12月底止。此后,項某三人購買了“東魁”等品種楊梅予以種植。在楊梅山附近,開設有六畝山采石場、第二采石場以及被告瀝青公司。被告瀝青公司于2004年起經環(huán)保審批同意經營瀝青制品項目,但其主體工程正式投入生產時,未經環(huán)!叭瑫r”驗收,在2007年期間存在排放粉塵、瀝青殘渣等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被告六畝山采石場、第二采石場在2007年生產經營中也存在排放粉塵的污染環(huán)境行為。原告項某、李某的楊梅樹在該年度減產,多數果實畸形、黑變、果面覆有粉塵,收益受損。按正常生產,2008年度項某楊梅產值預計可達73790元,李某楊梅產值可達101188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瀝青公司、被告六畝山采石場、被告第二采石場生產經營中的排污行為,是導致項某、李某承包的楊梅果園減產的主要原因,三被告應當對給原告項某、李某造成的楊梅減產損失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但是由于項某、李某放棄了對被告六畝山采石場、被告第二采石場主張損害賠償責任,被告瀝青公司僅在其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作出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提出上訴。
當事人說
果 農:污染環(huán)境應賠
瀝青公司:沒有違法經營
采 石 場:已補償不擔責
果農項某、李某起訴稱:兩原告與案外人邊某于2000年1月與原寧波市鄞縣高橋鎮(zhèn)周家浦村(現已并入寧波市鄞州區(qū)高橋鎮(zhèn)岐陽村)簽訂了《張家灣楊梅山承包開發(fā)協議》一份,承包開發(fā)年限為30年。之后,兩原告購買了價值3.5萬元約1000余株的“東魁”楊梅樹苗進行種植、培育。目前,原告項某有楊梅樹262株,原告李某有350株。2004年起,楊梅樹開始結果。2005年、2006年楊梅樹初見產量,但受到了污染。2005年三被告補償原告每人各500元。2006年,三被告補償兩原告和邊某安共計21000元,其中被告瀝青公司補償6000元,被告六畝山采石場10000元,被告第二采石場5000元。2007年原告的楊梅進入豐收年份,但由于被告瀝青公司的空氣污染,主要是排放的粉塵及瀝青殘渣,導致原告的楊梅在2007年度顆粒無收。原告曾向被告瀝青公司要求賠償,但其僅答應每年補償8000元,而原告2006年下半年至2007年上半年僅投入的農藥化肥費用和小工工錢就達3萬余元。
原告認為,原告的損失是被告瀝青公司造成,其應承擔全部的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瀝青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被告瀝青公司賠償兩原告經濟損失57.6萬元。
瀝青公司答辯稱:兩原告承包了楊梅山是事實。但瀝青公司無違法經營行為,也沒有對原告實施過侵權行為,要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告六畝山采石場答辯稱:在鄞州區(qū)高橋鎮(zhèn)礦山管理服務站的協調下,從2005年開始至2008年,被告六畝山采石場每年給付兩原告和邊某一定額度的補償款,每次均由邊某領取款項,由其三人自行進行分配。被告六畝山采石場已經履行相應義務,無須再承擔責任。
被告第二采石場答辯稱:被告第二采石場成立于1993年,是合法的采石企業(yè),企業(yè)安裝了除塵設施,生產也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未超標排放污染物,考慮到現有的技術,在客觀上有可能給后來種植的楊梅造成一定的影響,因此該單位歷年來與原告等人進行友好協商,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2006年,被告第二采石場和被告六畝山采石場補償兩原告和邊某共計15000元。2007年補償款也已口頭達成補償協議。在本起訴訟中,兩原告未要求被告第二采石場進行賠償,故其無須承擔責任。
連線法官
特殊侵權 特殊對待
就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主審該案的周法官在接受記者采訪時作出了詳細的說明。
周法官告訴記者,環(huán)境污染屬特殊侵權行為。污染環(huán)境致害責任須具備以下三個要件:須有違反環(huán)境保護法律的污染環(huán)境行為;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污染環(huán)境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系。在三種情形下,污染環(huán)境責任得以免責:一是不可抗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并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huán)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第三人過錯造成損害后果;其他免責條件。
周法官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的規(guī)定,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因此,環(huán)境污染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案件,一般的民事案件是“誰主張,誰舉證”,而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案件舉證責任倒置。但是舉證責任倒置并不是說原告不負舉證責任,而是對于污染造成損害的后果,法律上做了有利于原告的舉證責任分配。
庭審中,被告瀝青公司辯稱自己進行的是合法經營,沒有侵權。
對此,周法官說,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論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客觀上給他人造成了污染環(huán)境的損害結果,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責事由,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瀝青公司合法經營的辯稱不能成為其免責的法定事由。
周法官告訴記者,本案中,兩個采石場及瀝青公司的生產經營中都存在污染環(huán)境的行為,項某、李某存在楊梅受損的事實。根據法律規(guī)定,因環(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由加害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三被告未舉證證明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法院認定項某、李某的楊梅受損是由于被告的污染行為所致,三被告應對項某、李某的楊梅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那么,項某、李某的楊梅減產,損失如何計算?
周法官說,損失的計算應當綜合考慮楊梅樹的年均產量、市場銷售價格及銷售成本、減產后的實際收益等,因此法院酌情認定原告項某2007年度的楊梅損失為3.2萬元,原告李某2007年度的楊梅損失為4.4萬元。
認定了被告應當承擔責任,兩個采石場與瀝青公司之間的責任應當如何分配?
周法官告訴記者,楊梅因果實畸形、黑變、果面覆有粉塵而減量減產,采石場及瀝青公司的污染行為中均存在排放粉塵的行為,其行為都會產生損害后果,所以可以認定原告的損害后果是由三被告的侵害行為直接結合導致,三被告構成共同侵權,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各方承擔損失的比例可參照原告與三被告在2006年約定的損失賠償比例承擔。
項某、李某放棄對被告第二采石場、六畝山采石場主張賠償責任,瀝青公司該如何承擔責任?
對此問題,周法官說,三被告系共同侵權,項某二人僅起訴瀝青公司為被告,經法院釋明后,原告仍不主張追加第二采石場、六畝山采石場為本案的共同被告,法院依職權追加第二采石場、六畝山采石場為共同被告,并再次對項某、李某釋明后,其仍不要求第二采石場、六畝山采石場承擔賠償責任,項某、李某的行為應當視為在本案中放棄對該第二采石場、六畝山采石場的訴訟請求。賠償權利人在訴訟中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訴訟請求的,其他共同侵權人對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
周法官在接受采訪時說,被告瀝青公司在未經環(huán)保部門驗收即投入主體工程生產,對周邊環(huán)境造成污染,使項某、李某果園減產,故項某、李某要求長城公司停止侵害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告瀝青公司應立即著手進行整改,使企業(yè)的排污符合有關環(huán)保標準。
周法官告訴記者,根據環(huán)境保護法的規(guī)定,因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因此,環(huán)境污染訴訟的起訴必須在法定的訴訟時效內提起,逾期訴訟可能被駁回起訴,難以實現訴訟權利。
法規(guī)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guī)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國家保護環(huán)境防止污染的規(guī)定,污染環(huán)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百三十條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guī)定承擔舉證責任:
。ㄒ唬┮蛐庐a品制造方法發(fā)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ǘ└叨任kU作業(yè)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ㄈ┮颦h(huán)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ㄋ模┙ㄖ锘蛘咂渌O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ㄎ澹╋曫B(yǎng)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yǎng)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蛉毕莓a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ㄆ撸┮蚬餐kU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y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yī)療機構就醫(y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y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名詞解釋
特殊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是指由法律直接規(guī)定,在侵權責任的主體、主觀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權行為。應適用民法上特別責任條款的致人損害的行為。在我國民法通則中,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情況都有具體的條文明確加以規(guī)定。
特殊侵權糾紛包括下列情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yè)致人損害糾紛;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公共場所)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駐特別行政區(qū)軍人執(zhí)行職務侵權糾紛;防衛(wèi)過當損害賠償糾紛;緊急避險損害賠償糾紛;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權糾紛等。
新聞鏈接
農田受污絕收
農民調解獲賠
今年春耕前,江西省上饒縣楓嶺頭鎮(zhèn)黃源村冷一組和黃源組的105戶村民終于拿到了最后一筆5萬元補償款,共計31萬元補償款全部到位。至此,上饒縣法院審理的原告饒明忠等105名村民與被告豐泰公司、旭峰公司、上饒縣楓嶺頭鎮(zhèn)政府、上饒經濟開發(fā)區(qū)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歷時三年終于畫上了一個圓滿的句號。
從2005年上半年起,當地村民發(fā)現秧田秧苗連片枯死,即向有關部門反映,縣農業(yè)局派出技術人員到實地進行勘察,鑒定農田系被有害物質污染所致。9月初,該村村民又發(fā)現有幾十畝稻田不抽穗,經當地農業(yè)局進行鑒定,表明該村前后受害農田面積共計111.807畝。上饒市環(huán)境監(jiān)測站在受害農田及相應地點采樣并出具了《監(jiān)測報告》,證明當地政府招商引資的兩家企業(yè)豐泰、旭峰公司排污不符合國家標準。
2007年10月26日,原告饒明忠等105名村民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豐泰、旭峰公司連帶賠償諸原告2005至2007年度的經濟損失累計人民幣40余萬元。法院后在依法追加上饒縣楓嶺頭鎮(zhèn)政府、上饒經濟開發(fā)區(qū)為本案共同被告!
鑒于本案的特殊性,如處置不當有可能會引起群發(fā)事件,法院決定全力進行調解,既要合法保護105戶村民的利益,同時也要考慮企業(yè)和政府的實際困難。在法官的努力下,各方當事人達成共識,由四被告共同補償原告4年的損失31萬元。
螃蟹離奇死亡
蟹農怒上公堂
養(yǎng)雞場內的糞便排入了魚池內,魚池內蟹農養(yǎng)殖的螃蟹陸續(xù)死亡,螃蟹的死亡與雞糞的排入是否有直接的因果關系,養(yǎng)雞場的老板是否要對螃蟹的死亡承擔責任?2008年8月21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特殊的環(huán)境污染損害賠償案。
劉某自2001年1月向蘇州通安鎮(zhèn)一村委會承包了40畝魚池水面,用來養(yǎng)殖魚和螃蟹,一直以來經營不錯。自從武某的養(yǎng)雞場在他的魚池南面開設后,近萬只產蛋雞所排出的雞糞臭氣沖天。2006年7月中旬,劉某的魚池內漸漸出現了死蟹。2006年11月的一個下雨天,劉某到魚池去的時候發(fā)現武某的養(yǎng)雞場將雞的糞便排入溝內,在雨水的沖刷下糞便又流入了劉某的魚池。為了取得證人作證,他喊來了當地的村民到現場查看。當年其養(yǎng)殖的螃蟹全部死光,經濟損失慘重。
劉某認為這是由于養(yǎng)雞場污染了河水而導致的,遂將武某告上了法庭,索要賠償58000元。武某認為,自己沒有把雞糞排入到魚池內,螃蟹的死亡與其所養(yǎng)的雞排糞沒有因果關系,螃蟹大批量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劉某自己管理不善而導致的。而且雞糞都是出售給其他的養(yǎng)殖戶用來養(yǎng)蝦的,劉某自己也曾向武某拿過雞糞使用。
經法官主持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由武某賠償劉某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