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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工傷認定的注意事項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09/5/24 7:56:00

上下班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 “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及工傷認定的注意事項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雖然對此法律上有明確規(guī)定,但大多人對此理解還有疑義,所以有必要進行探討,弄清楚以下問題:

 

 一、認定工傷的條件及法律依據(jù):

 

 1、首先是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要搞清什么是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規(guī)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將電動車排除在機動車之外!

    所以要特別注意:當員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與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相撞受傷的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F(xiàn)在為了提倡環(huán)保、解決汽油緊缺和上下班交通擁擠的問題,越來越多上班族會選擇電瓶助動車作為日常的代步工具。所以,電瓶助動車出交通事故的頻率近年來也有所增加。

為什么此條條文不適用于自行車相撞的事故呢? 因為自行車屬人力車,與自行車相撞受傷多數(shù)是雙方都負有某些責任,事故比較多,傷情比較輕,不能由企業(yè)工傷保險包起來,因此,國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騎自行車相撞負傷納入工傷認定范圍。

然而,現(xiàn)今碰到的問題是電瓶助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如果屬于機動車,又符合其它三個條件的,應該屬于工傷范圍;如果不是,則不能屬于工傷范圍。

由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列為非機動車,所以上述案例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位受傷的勞動者應該以人身損害為由,向造成其身體傷害的騎車人進行民事方面的賠償請求。

 

 

 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中解釋: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笆艿綑C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什么是《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應如何具體界定?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必經路線,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就可以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根據(jù)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時間并非固定的、上下班的路徑也非一成不變的,只要是在上下班前后的合理時間段,是在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的合理路徑之中,都應該屬于“上下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卻沒有對“上下班途中”作出具體的解釋。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必經路線,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就可以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應當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發(fā),結合勞動者的“上下班的時間”“上下班的路線”“上下班的目的”,對《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全面理解。

其一,從《勞動法》的出臺到《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其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勞動法》總則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工傷保險條例》總則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由此可以看出后一種觀點更能符合《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也更符合憲法保護人權的指導原則。

其二,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當全面準確,不能僅從字面意思進行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路途之中,但根據(jù)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不一定只有一處住所,因工作性質的不同,其工作場所也不一定只有一處,而既使住處和工作場所僅有一處,職工往返于兩地之間也不一定只有一條路徑可供選擇,因此只要是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即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由此,對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過于機械,不能理解為最近的路線,不能理解為職工平常較多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的上下班路徑。

(一)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考慮上下班的時間因素。對于“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應該是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根據(jù)職工上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慮交通狀況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時間范圍內均可以認為是上下班時間。在理解時間要素時,需要把握上下班時間和行程時間兩個方面的要求,上下班時間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點的開始(結束)時間,行程時間是指職工選擇的行程路線和交通工具從單位到住處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如本案中,于某某上班的時間雖然是7:30,但由于其受傷被發(fā)現(xiàn)的時間是8:20,綜合于某某上下班路程及受傷的情況,可以認定于某某的受傷時間是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

(二)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考慮上下班路線因素。這里所說的路線應該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而不應該是必經路線,合理路線可以是地面路線,地下路線(地鐵、過江隧道等),高空路線(高架橋等)。各種路線只要可以聯(lián)系到迅捷,或者費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住所地或者上班場所可以有兩處以上,有兩個不同的方向,無論選擇哪處或者哪個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職工與他人共搭車上下班而選擇的繞道路線、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線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線,也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

(三)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考慮目的因素,即職工是以上下班為目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相反,如果職工改變了這個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也不宜認定“上下班途中”。

司法實踐中,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工傷認定案件的類型也層出不窮, 現(xiàn)有的《工傷保險條例》已滿足不了形形色色工傷案件類型,在理解的現(xiàn)有的相關法律條文時,我們要從保護弱者的人性化要求出發(fā),從構筑和諧社會的目標出發(fā),切實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樣也更有利于整個社會勞動保障體系的健全。

3、不符合不得認定工傷條件:

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有明確規(guī)定: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ㄒ唬┮蚍缸锘蛘哌`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ǘ┳砭茖е聜龅模

 。ㄈ┳詺埢蛘咦詺⒌。

     從上面規(guī)定可以看出:

(1)因犯罪而傷亡的。如自駕車有犯罪行為致本人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必須有法院的有罪判決。

(2)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必須有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違反交通法規(guī)方面的處罰規(guī)定為: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所以,只要不是偷開他人機動車或無證駕駛的,就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一般應認定為工傷。即使員工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也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對于單位以員工“闖紅燈、走反道、走機動車道、騎車帶人、超速、過交叉路口沒有下車推行”等違反交安法不予認定為工傷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二、員工受傷以后應先向加害人索賠。

(1)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應報警。

事故發(fā)生以后,如果是沒有人員傷亡的,雙方可以當場協(xié)商解決。如果有人員受傷則應先報警,然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2)受傷人員經治療后康復,應盡快處理有關費用糾紛。

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是雙方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jù),如果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通過訴訟推翻責任認定書的結論。這里的訴訟只能是民事訴訟,即雙方在規(guī)定的時間不能和解,也不能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調解成功,然后訴至法院的,可以在法庭質證中提出證據(jù)否定。而不是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起訴交警部門的行政訴訟。

(3)賠償?shù)膬热荩?/FONT>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包括以下內容: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申請工傷認定

(1)員工從加害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后,可以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具體辦法及法律規(guī)定如下: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三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jù)屬地原則應向用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雖然對此法律上有明確規(guī)定,但大多人對此理解還有疑義,所以有必要進行探討,弄清楚以下問題:

 

 一、認定工傷的條件及法律依據(jù):

 

 1、首先是發(fā)生機動車交通事故。要搞清什么是機動車、非機動車、交通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規(guī)定: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范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于公眾通行的場所。

(二)“車輛”,是指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三)“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yè)的輪式車輛。

(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五)“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

將電動車排除在機動車之外!

    所以要特別注意:當員工上下班,如果是步行、騎自行車、電動自行車與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相撞受傷的就不能認定為工傷了。現(xiàn)在為了提倡環(huán)保、解決汽油緊缺和上下班交通擁擠的問題,越來越多上班族會選擇電瓶助動車作為日常的代步工具。所以,電瓶助動車出交通事故的頻率近年來也有所增加。

為什么此條條文不適用于自行車相撞的事故呢? 因為自行車屬人力車,與自行車相撞受傷多數(shù)是雙方都負有某些責任,事故比較多,傷情比較輕,不能由企業(yè)工傷保險包起來,因此,國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騎自行車相撞負傷納入工傷認定范圍。

然而,現(xiàn)今碰到的問題是電瓶助動車是否屬于機動車,如果屬于機動車,又符合其它三個條件的,應該屬于工傷范圍;如果不是,則不能屬于工傷范圍。

由于2004年5月1日實施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將電動自行車列為非機動車,所以上述案例不能作為工傷處理。這位受傷的勞動者應該以人身損害為由,向造成其身體傷害的騎車人進行民事方面的賠償請求。

 

 

 2、什么是“上下班途中”及“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勞社部函〔2004〕256號)中解釋:

 

 二: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職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職工加班加點的上下班途中!笆艿綑C動車事故傷害的”既可以是職工駕駛或乘坐的機動車發(fā)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職工因其他機動車事故造成的。

什么是《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應如何具體界定?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這里的“上下班途中”,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必經路線,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認為,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就可以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根據(jù)日常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上下班的時間并非固定的、上下班的路徑也非一成不變的,只要是在上下班前后的合理時間段,是在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的合理路徑之中,都應該屬于“上下班途中”。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的規(guī)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卻沒有對“上下班途中”作出具體的解釋。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必須是在上下班的規(guī)定時間、必經路線,否則就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種觀點認為,勞動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只要實在合理的時間和路線,就可以認定為工傷。筆者認為處理此類案件,應當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傷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發(fā),結合勞動者的“上下班的時間”“上下班的路線”“上下班的目的”,對《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全面理解。

其一,從《勞動法》的出臺到《工傷保險條例》的頒布,其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都是為了保障勞動者的權利!秳趧臃ā房倓t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進步,根據(jù)憲法,制定本法;《工傷保險條例》總則第一條規(guī)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的職工獲得醫(y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yè)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由此可以看出后一種觀點更能符合《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也更符合憲法保護人權的指導原則。

其二,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當全面準確,不能僅從字面意思進行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則上是指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路途之中,但根據(jù)社會生活的實際情況,職工不一定只有一處住所,因工作性質的不同,其工作場所也不一定只有一處,而既使住處和工作場所僅有一處,職工往返于兩地之間也不一定只有一條路徑可供選擇,因此只要是在職工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處和工作單位之間的合理路徑之中,即應該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由此,對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過于機械,不能理解為最近的路線,不能理解為職工平常較多選擇的路徑,更不能以用人單位提供的路徑作為職工的上下班路徑。

(一)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考慮上下班的時間因素。對于“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應該是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根據(jù)職工上下班路程的遠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慮交通狀況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時間范圍內均可以認為是上下班時間。在理解時間要素時,需要把握上下班時間和行程時間兩個方面的要求,上下班時間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點的開始(結束)時間,行程時間是指職工選擇的行程路線和交通工具從單位到住處所需要的合理時間。如本案中,于某某上班的時間雖然是7:30,但由于其受傷被發(fā)現(xiàn)的時間是8:20,綜合于某某上下班路程及受傷的情況,可以認定于某某的受傷時間是在一個合理的時間范圍內。

(二)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考慮上下班路線因素。這里所說的路線應該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線,而不應該是必經路線,合理路線可以是地面路線,地下路線(地鐵、過江隧道等),高空路線(高架橋等)。各種路線只要可以聯(lián)系到迅捷,或者費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住所地或者上班場所可以有兩處以上,有兩個不同的方向,無論選擇哪處或者哪個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為目的,在合理的時間,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職工與他人共搭車上下班而選擇的繞道路線、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線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線,也可以認為是合理路線。

(三)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考慮目的因素,即職工是以上下班為目的。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從事了其他活動,該活動是職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時間內未改變以“上下班”為目的的合理路線,應當認定為“上下班途中”,相反,如果職工改變了這個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時間、合理的路線,也不宜認定“上下班途中”。

司法實踐中,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工傷認定案件的類型也層出不窮, 現(xiàn)有的《工傷保險條例》已滿足不了形形色色工傷案件類型,在理解的現(xiàn)有的相關法律條文時,我們要從保護弱者的人性化要求出發(fā),從構筑和諧社會的目標出發(fā),切實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樣也更有利于整個社會勞動保障體系的健全。

3、不符合不得認定工傷條件:

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條件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有明確規(guī)定:

第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

  (二)醉酒導致傷亡的;

 。ㄈ┳詺埢蛘咦詺⒌。

     從上面規(guī)定可以看出:

(1)因犯罪而傷亡的。如自駕車有犯罪行為致本人受傷,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必須有法院的有罪判決。

(2)有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必須有公安機關的處罰決定書)。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違反交通法規(guī)方面的處罰規(guī)定為: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所以,只要不是偷開他人機動車或無證駕駛的,就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的情形,一般應認定為工傷。即使員工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也不影響工傷的認定。對于單位以員工“闖紅燈、走反道、走機動車道、騎車帶人、超速、過交叉路口沒有下車推行”等違反交安法不予認定為工傷的說法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

二、員工受傷以后應先向加害人索賠。

(1)發(fā)生交通事故以后,首先應報警。

事故發(fā)生以后,如果是沒有人員傷亡的,雙方可以當場協(xié)商解決。如果有人員受傷則應先報警,然后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2)受傷人員經治療后康復,應盡快處理有關費用糾紛。

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是雙方承擔責任的重要依據(jù),如果對認定結果不服的,可以通過訴訟推翻責任認定書的結論。這里的訴訟只能是民事訴訟,即雙方在規(guī)定的時間不能和解,也不能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調解成功,然后訴至法院的,可以在法庭質證中提出證據(jù)否定。而不是當事人對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不服起訴交警部門的行政訴訟。

(3)賠償?shù)膬热荩?/P>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包括以下內容: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y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yǎng)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xù)治療實際發(fā)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xù)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jù)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三、申請工傷認定

(1)員工從加害人處獲得損害賠償后,可以要求單位申請工傷認定,具體辦法及法律規(guī)定如下: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三條 職工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guī)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jù)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qū)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需要提醒的是:

①如果對工傷認定的結果不服,當事人應首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是必經前置程序)

②如果對不予受理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2)如果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沒有為員工申請工傷認定,由員工自己申請的,則給員工造成的損失由單位承擔。(包括員工請假辦理工傷認定被單位扣發(fā)的工資、需要的必要交通費用等)

(3)如果員工受傷造成殘廢的,還需要申請傷殘等級認定。

(4)被認定為工傷的,員工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用人單位沒有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的,一切待遇由用人單位承擔。)

四、員工能否既得到加害人的賠償,又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呢?

這個問題以前一直存有爭論,但現(xiàn)在大多認為是可以的。侵權賠償是適用侵權法處理,即民法中有明確的規(guī)定。而工傷保險是一種為了保護勞動者由國家強制規(guī)定的一種待遇。所以二者是不同的法律關系,適用不同的法律處理。對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有明確的解釋:

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fā)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員工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是涉及到多個法律問題的事情,員工要想完整地保護自己的權利,還需要得到專業(yè)人員的指導或幫助,其中的處理技巧也不是懂一些法律就能應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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