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報訊 陳某駕駛的貨車被別人的車給撞了,陳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以保險條款中“無責免賠”的理由拒絕賠償。近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jié)此案,終審維持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付陳某各項損失費用14.5萬元。
2010年10月30日,陳某駕貨車由北向南經(jīng)京港澳高速株洲縣朱亭路段時,被后面一輛重型箱式貨車撞上,爾后連續(xù)與前面車輛發(fā)生了三車連環(huán)追尾事故。導致三車不同程度受損,5人受傷。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原告陳某在這起交通事故中無責任。陳某為此花費醫(yī)療費、貨物損失費、事故處理費共10多萬元。事發(fā)后,陳某向投保的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請求賠付,卻遭到了保險公司拒賠。理由是陳某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擔責任,該損失應由侵權人肇事者賠償,保險公司適用“無責免賠”,不承擔賠償責任。
株洲縣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在合同中設定的“無責免賠”條款,客觀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責任,排除了原告陳某在保險合同中的主要權利,不符合原告陳某的締約目的,應屬于“無效條款”。保險公司要求第三方侵權人肇事者賠償?shù)睦碛,法院認為侵權人非合同相對人,陳某與該保險公司之間合同關系沒有關聯(lián)。據(jù)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劉曉芳 李 黎)
■法官說法■
“無責免賠”與社會正面導向背離
本案一審法官說,設定“無責免賠”條款,與鼓勵機動車駕駛?cè)俗袷亟煌ǚㄒ?guī)的社會正面導向背離,不符合投保以分散社會風險的締約目的,同時有違保險立法尊重社會公德與誠實信用的原則。確認“無責免賠”條款無效,符合保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價值,亦符合社會和諧發(fā)展的科學內(nèi)涵。
在這個條款背后隱藏著這樣幾個值得關注的問題,一個是“有責才賠”、“無責不賠”的條款無疑是在保護違法者的利益,也就是說那些在駕車過程中違法違章的司機利益能得到保障,而遵章守法的司機利益卻無法得到保護;另一個是只要投保人通過法律途徑對保險公司提起訴訟,保險公司通常都會敗訴,但是保險公司為何還要保留這樣的條款呢?原因是主動通過法律的途徑保護自己權益的車主比例并不多,因為很多車主并不了解這當中的問題,有的即便認為它不合理,也會覺得打官司太麻煩,所以絕大多數(shù)車主只能是忍氣吞聲、無奈接受。
法官提醒廣大車主,在投保的過程中,對保單中用小字“雪藏”在角落處的這類條款必須多加留意。同時作為保險公司,在與消費者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