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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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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0/8/15 17:01:00 |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分 類】 綜合規(guī)定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9年08月24日 【實施時間】 1989年08月24日 【發(fā)布部門】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行洪安全,合理開發(fā)利用河道砂石等,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境內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河道范圍內開采砂石、淘金、取土的,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河道砂石、沙金、土地均屬國家所有,由縣級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組織開發(fā)利用。
第四條 在河道內開采砂石、淘金、取土,必須符合河道整體規(guī)劃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進行全面勘測,制訂開采計劃,合理開采,確保河勢穩(wěn)定,堤防安全,行洪暢通。
第二章 開采管理
第五條 在河道內開采砂石、淘金、取土,一般須經(jīng)省河系管理機構批準;無河系管理機構的。由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支流小河由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國家因建設需要占用開采場地時,開采者應當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停止一切采掘活動,并交回準采證。
第六條 凡從事開采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須辦理開采手續(xù)或簽訂合同,由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發(fā)給準采證,持證方準開采。
第七條 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jù)河系管理機構審批的原則劃定采掘邊線。
采掘邊線應在河道治導線的基礎上設定。沒有堤防的河道,一般按二十年一遇洪水標準沒定治導線,支流小河按十年一遇洪水標準設定治導線。未設治導線的河道,采掘邊線以現(xiàn)有行洪河床為基礎設定。
第八條 設定采掘邊線,應保護護岸工程(包括護腳,護坡、護灘壩等)以及閘壩、引渠、橋梁、穿堤管等建筑物。
在上述工程設施周圍采掘時,應根據(jù)河道具體情況,在其上、下游和臨水面留出保護范圍。
第九條 經(jīng)縣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施工的重要管路、電纜線路上下游各二百米以內,鐵路橋、公路橋、水文測流斷面上下游各五百米以內,禁止開采。
第十條 山區(qū)河道有巖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的河段,平原河道植被良好的穩(wěn)固灘地,禁止開采。
第十一條 采砂、淘金、取土必須按計劃分層、分部位均勻作業(yè),禁止亂挖深坑或掏窯挖洞。廢棄物應按指定地點和要求有秩序地堆放。采掘后應及時按要求回填平整,不得超過規(guī)定日期。
采掘橫斷面,削坡應不陡于一比三;縱斷面不得改變原有河道縱坡,并應保持河底平順。
第十二條 禁止在大汛時期和雨天開采。
第十三條 進入河道內的車輛,應按指定的進出場路線行駛,必須維護河道工程完好,禁止隨意開道行車。
第十四條 凡在邊界河道開采的,雙方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達成協(xié)議,報上一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單方不得擅自開采。
第三章 收費
第十五條 在河道內開采砂石、淘金、取土,應向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繳納管理費。管理費標準是:
。ǎ保┦习戳蠄霎?shù)劁N售價格的10-25%,
。ǎ玻┥、土料按料場當?shù)劁N售價格的5~25%。
。ǎ常┨越鹕嘲疵苛⒎矫滋越鹆渴蹆r的3%-5%。
具體收費辦法及標準,由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物價部門根據(jù)本地實際制定,并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所收的管理費,列入預算外資金管理,金額實行專戶儲存,并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非經(jīng)營性”收費票據(jù)。
第十七條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所收的管理費,主要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管理、維修。重點河道可提取一定手續(xù)費。具體辦法由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共同制定。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禁止任何部門截留或挪用。
第四章 罰則
第十八條 對無證開采者,除責令其停止開采并恢復河道原貌外,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三百元以下的罰款。對于買賣、出租、轉讓準采證者,除吊銷準采證、沒收其非法所得外,并除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第十九條 對不在指定范圍或不按規(guī)定的作業(yè)方式開采,以及不聽從管理人員的指揮和勸阻者,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下的罰款,直至吊銷準采證。
第二十條 逾期不交納管理費者,須按月增交5%的滯納金;對無故拒交者,除追交其管理費和滯納金外,水利行政主管部門可吊銷其準采證。
第二十一條 罰款上繳同級財政,使用財政部門統(tǒng)一印制的罰款票據(jù)。
第二十二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應責令其糾正并采取補救措施。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對濫采亂掘,造成重大事故,導致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職工失職、瀆職、收受賄賂,給河道堤防工程造成損失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以紀律處分或經(jīng)濟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河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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