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的思路與策略
專利侵權訴訟是知識產(chǎn)權訴訟中比較專業(yè)、復雜的一類訴訟。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發(fā)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三類。這三類侵權訴訟雖都屬于專利侵權訴訟,但它們之間在程序和實體方面還是有所區(qū)別的。專利侵權訴訟的原、被告雙方,在訴訟過程中有著不同的訴訟策略和程序規(guī)則。以下是原告方在訴訟前后應該著重考慮的幾點問題。
一、專利侵權訴訟的主線
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訴訟時,始終會圍繞一個主線展開,這個主線就是專利侵權的判斷原則。具體來說,這個判斷原則就是:對于發(fā)明和實用新型而言,被告的產(chǎn)品或方法的必要技術特征是否完全落入原告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對于外觀設計而言,被告的產(chǎn)品是否與原告專利圖片或照片上所反映的內容相同或近似。專利侵權案件中的法院及原、被告雙方實際上主要是圍繞這個主線展開的。
二、確定專利權利的保護范圍
原告是訴訟的發(fā)起人,在發(fā)起訴訟之前應首先明確自己的專利權利保護范圍。這一點非常重要,如果原告對自己的專利權利保護范圍不清楚,那么就無法有效地進行侵權技術特征比對,從而陷入被動。理論上說,專利權利要求書所記載的每一項權利要求都是原告專利權利保護范圍,都可以向被告主張。但一般而言,為了法庭審理方便,原告會以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方案作為主要的權利保護范圍,因為權利要求1記載的技術特征最少,保護范圍最大,被告的產(chǎn)品或方法最容易落入其中,從而構成侵權的可能性也就最大。
三、取證
任何一起訴訟案件,證據(jù)都是關鍵。法庭判斷侵權與否的前提是查明法律事實,而法律事實是通過證據(jù)反映的,證據(jù)的缺失會導致整個訴訟的失敗。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方的證據(jù)主要由三部分組成,即原告權利證據(jù),證明原告享有涉案專利的相關權利,并可以作為原告提起侵權訴訟;被告侵權證據(jù),證明被告實施了專利侵權行為,構成對原告專利權的侵犯;損害賠償證據(jù),證明由于被告的侵權行為導致原告的損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
對權利證據(jù)而言,比較簡單,可以提交涉案專利證書及該專利繳納年費的收據(jù)。
對侵權證據(jù)而言,可以提交購買的產(chǎn)品實物、實物照片、技術方法的影像資料,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最好公證取證。這里特別要強調的是,由于侵權證據(jù)的功能主要是將來在法庭上與原告專利技術方案進行技術特征的比對,所以,對這部分證據(jù)的采集要格外小心。原告應當詳細分析取到的證據(jù)是否能夠真實無誤的反映其技術特征,這些技術特征是否落入專利權利保護范圍。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這些材料就失去了其作為侵權證據(jù)的價值。舉個簡單的例子:原告專利權利要求1中有一個技術特征“偏轉板是導電的并電氣連接到機架上”,如果原告沒有取到被告的產(chǎn)品,只是對產(chǎn)品進行了拍照、錄像,雖然我們可以從影像資料中看到偏轉板的結構及其與機架連接,但我們無法判斷偏轉板是否“導電”以及是否與機架“電氣”連接,因為“導電”與“電氣”連接是功能性特征,很難通過照片反映。
對損害賠償證據(jù)而言,可以提交相應的財務賬冊、銷售數(shù)據(jù)、審計報告、價格單、宣傳資料、發(fā)票等書面材料以證明原告的損失或被告的獲利情況。
上述證據(jù)如果因客觀情況難以取得,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或申請法院證據(jù)保全。當然,申請法院調取證據(jù)并非萬事大吉。法院在收到申請后要進行審查,一般而言,法院對原告卻因客觀原因而無法取得的證據(jù)可以給予保全,但法院也會衡量其中的風險與司法成本,避免成為原告的取證工具。
四、起訴狀的起草
起訴狀要求簡單、明了,它的目的是對案件作一個簡單概述,明確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達到使法院受理案件的目的。起訴狀不要對案件的細節(jié)內容和原告的主要觀點展開論述,避免長篇大論。同時,起訴狀寫的內容過多也會使被告過早覺察到原告的訴訟策略,增加了被告準備時間。
五、證據(jù)交換
專利侵權訴訟由于涉及技術問題,同時如果原、被告提交的證據(jù)較多的話,法院會在正式開庭之前開一次預備庭組織證據(jù)交換。證據(jù)交換的主要工作就是原、被告雙方就各自提交的證據(jù)進行陳述,包括證據(jù)的名稱、來源、證明內容等,并就對方提交的證據(jù)發(fā)表簡短的質證意見,即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與關聯(lián)性。雙方都是點到為止,不允許展開論述。
六、開庭
開庭是專利侵權訴訟的關鍵一環(huán),法庭上的表現(xiàn)直接影響到審判結果。不論何種類型的訴訟,原告較之于被告來說,要考慮的細節(jié)問題明顯增多。原告在法庭上要通過自己的語言、技術演示讓法官了解專利技術方案,并應就被告產(chǎn)品或方法是否落入原告專利權利保護范圍進行重點陳述,這一點非常重要。對于明顯不屬于相同侵權的情況,原告還要考慮是否構成等同侵權。現(xiàn)實生活中,等同侵權的情況是非常多的。
由于目前我國法院審理專利案件的法官大多數(shù)并不具有理工科專業(yè)背景,對涉案技術問題的理解比較困難,法院對涉案技術問題難以下結論之時,通常會委托專業(yè)司法鑒定機構對技術問題進行司法鑒定。注意,司法鑒定機構只鑒定技術問題而無權就法律問題出具意見。
在法庭辯論階段,也主要圍繞專利侵權的主線展開,并明確被告具體的侵權行為有哪些。法律條文與雙方證據(jù)可以視情況交叉運用。
七、提交書面代理詞
任何一件藝術作品都是“有缺憾的藝術”,世界上沒有一件作品是十全十美的,法庭辯論也是一樣。庭前準備得再充分,還是要受到法官、被告律師、雙方證據(jù)、證人等各種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該說的沒有說,該重點突出的沒有突出,或者對法官和被告提出的問題沒有很好地回答,這些都是正,F(xiàn)象。而且,有些話由于時間的關系也不適合在法庭上講。但我們不能因為有這些遺憾就聽之任之,補救的最好方法是庭后提交一份書面代理意見。書面代理詞是一種正式的法律文書,它可以全面闡述原告方的觀點,為法官裁斷提供參考意見,原告應該給予足夠重視。
總之,專利侵權訴訟是技術與法律的結合,原告方須有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的相互配合才能將案件順利開展下去。當然,既熟悉技術同時又通曉法律的律師將更加勝任這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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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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