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總局于近日正式下發(fā)文件,明確個人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征繳相關問題。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主要是為了堵塞稅收管理中的漏洞。
文件規(guī)定,個人股權轉讓完成交易以后,負有納稅義務的轉讓方或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受讓方,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個人所得稅,并取得完稅證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
稅務總局相關負責人介紹,目前,我國對個人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按“轉讓財產(chǎn)所得”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但是,由于大多數(shù)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的稅收政策還比較陌生,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xiàn)象比較常見。
“而個人股權轉讓具有偶發(fā)性和隱蔽性,轉讓價格又帶有主觀性,稅務機關在稅收管理中存在一定難度。”這位負責人說,為了堵塞稅收管理中的漏洞,稅務總局下發(fā)了這份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對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涉稅問題作了原則性規(guī)定。
文件明確,股權轉讓交易各方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但沒有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yè)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并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后,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
據(jù)悉,我國已經(jīng)發(fā)生的最大股權轉讓繳稅案例,是北京大中電器創(chuàng)建人張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權轉讓給國美電器而繳納了5.6億元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