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4 年初,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局長馬毅民指出,今年稅務稽查部門在打擊稅收違法行為方面,將加大對虛開、騙稅案件查處力度,開展稅收專項檢查和區(qū)域專項整治,其中行業(yè)稅收檢查項目之指令性檢查項目為房地產及建筑安裝業(yè)、出口退(免)稅企業(yè)和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yè)及個人。
自 2011 年以來,資本交易項目一再成為國家稅務總局年度稅收專項檢查之指令性和指導性檢查項目,尤其是 2014 年直接針對股權轉讓交易事項,可見其重要性;诖耍疚膶蓹噢D讓涉及的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問題進行分析,希望相關企業(yè)與個人能防范于未然,及時自查,從容應對。
一、企業(yè)轉讓股權的自查重點及稅務處理
( 一 ) 自查重點
1. 檢查股權轉讓的價格是否合理 ( 平價、折價和溢價轉讓 ) ;
2. 股權轉讓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稅務處理是否正確 ;
3. 核定定率的企業(yè)轉讓股權計算企業(yè)所得稅是否扣除了投資成本 ;
4. 企業(yè)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是否扣除了被投資企業(yè)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 二 ) 稅務處理
1. 相關政策依據
( 1 ) 《關于企業(yè)重組業(yè)務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 財稅 [ 2009 ] 59 號 )
( 2 ) 《關于發(fā)布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 2010 ] 4 號 )
( 3 ) 《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 2011 ] 13 號 )
( 4 ) 《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 2011 ] 51 號 )
( 5 ) 《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 2012 ] 27 號 )
2. 特殊事項處理
( 1 ) 提前分配留存收益
如果股東是企業(yè)或法人,在發(fā)生轉讓股權時,可考慮先分配留存收益且該留存收益屬免稅收入,分配后每股凈資產降低從而股權轉讓價格降低,最終降低股權轉讓所得可少繳企業(yè)所得稅。
( 2 ) 核定征收企業(yè)
根據《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 2012 ] 27 號 ) 第二條規(guī)定:" 依法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企業(yè),取得的轉讓股權 ( 股票 ) 收入等轉讓財產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 ( 業(yè)務 ) 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因此按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的企業(yè),取得的轉讓股權收入應全額計入應稅收入額,按照主營項目 ( 業(yè)務 ) 確定適用的應稅所得率計算征稅。
二、個人股權轉讓的自查重點及稅務處理
1. 企業(yè)個人股東轉讓股權時是否代扣代繳個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 ;
2. 個人轉讓股權的計稅依據是否偏低,如果偏低是否有正當的理由,如果沒有正當理由則是否按照稅務局核定的計稅依據進行了納稅調整 ;
3. 個人轉讓股權的法定程序是否合法 ;
4. 股權轉讓是否繳納了印花稅 ;
5. 股權轉讓的計稅基礎是否為在當地工商部門登記的投資額 ;
6. 承債式股權轉讓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計算的正確與否及是否支付單位履行了代扣代繳的義務。
( 1 ) 《關于股權轉讓有關營業(yè)稅問題的通知》 ( 財稅 [ 2002 ] 191 號 )
( 2 ) 《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國稅函 [ 2005 ] 130 號 )
( 3 ) 《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 國稅函 [ 2009 ] 285 號 )
( 4 ) 《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 2010 ] 27 號 )
( 5 ) 《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 2011 ] 41 號 )
( 1 ) 轉讓合同解除
根據《關于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 國稅函 [ 2005 ] 130 號 ) 的規(guī)定,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后,當事人雙方簽訂并執(zhí)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zhí)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zhí)行原股權轉讓合同,并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于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fā),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 2 ) 稅務核定征收
a. 根據《關于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 ( 國稅函 [ 2009 ] 285 號 ) ,該通知第四條作出如下規(guī)定: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 如平價和低價轉讓等 ) 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參照每股凈資產或個人股東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
b.《關于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 (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 2010 ] 27 號 ) 股權轉讓 ( 不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轉讓 ) 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進行了明確:
( a ) 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yè)股權 ( 份 ) ( 以下簡稱股權轉讓 ) 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并確定計稅依據。
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采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 b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偕陥蟮墓蓹噢D讓價格低于初始投資成本或低于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
、谏陥蟮墓蓹噢D讓價格低于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
、凵陥蟮墓蓹噢D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2013 年度稅務管控自查工作指南
、苌陥蟮墓蓹噢D讓價格低于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價格的 ;
、萁浿鞴芏悇諜C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 c ) 所謂的正當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偎顿Y企業(yè)連續(xù)三年以上 ( 含三年 ) 虧損 ;
②因國家政策調整的原因而低價轉讓股權 ;
、蹖⒐蓹噢D讓給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對轉讓人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
、芙浿鞴芏悇諜C關認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 d ) 對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可采取以下核定方法:
、賲⒄彰抗蓛糍Y產或納稅人享有的股權比例所對應的凈資產份額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對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房屋、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合計占資產總額比例達 50% 以上的企業(yè),凈資產額須經中介機構評估核實。
、趨⒄障嗤蝾愃茥l件下同一企業(yè)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蹍⒄障嗤蝾愃茥l件下同類行業(yè)的企業(yè)股權轉讓價格核定股權轉讓收入。
、芗{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認定屬實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 e ) 納稅人再次轉讓所受讓的股權的,股權轉讓的成本為前次轉讓的交易價格及買方負擔的相關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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