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車上被小偷扎傷 承運人被判承擔責任
作者:舒怡 發(fā)布時間:2012-12-24 16:18:28
男子乘坐公共汽車回家途中,因發(fā)現其女友被偷包而與人產生爭執(zhí),被扎成重傷。該名男子以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為由將承運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對產生的醫(yī)療費用予以賠償。近日,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認為承運公交公司不能證明該名男子在承運過程中受傷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故按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承運公交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12年4月2日18時許,張某與女友乘坐某公司運營的公交車,自北京植物園站上車,該車行駛至香泉環(huán)島附近時,張某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張某稱當時是因為發(fā)現小偷偷女友的包,喝止小偷,而被小偷毆打并扎傷。事故發(fā)生后,張某被北京市紅十字會急救中心急診搶救。為治療傷情,張某目前花費醫(yī)療費用5萬余元。張某認為,其系制止小偷偷包,而與小偷產生爭執(zhí)被刺傷,其自身對受傷無過錯,承運人未安全將其送達目的地,違反了合同義務,應當對其醫(yī)療費予以賠償。
庭審中,公交公司認為,在張某傷害案件中該公司屬于無過錯方,不同意支付醫(yī)療費,張某的醫(yī)療費應當由致害者承擔。張某的受傷原因是雙方斗毆,張某在車上與人打架存在自身過失,所謂小偷偷包的情節(jié)未經公安機關定性,該公司不予認可。故該公司不同意張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故發(fā)生當天,香山派出所即對運營司乘進行詢問,乘務員在筆錄中對事發(fā)情形有兩段陳述:“……我聽見車上三個男子在摸一個穿藍色衣服的女子的包,然后我扭頭看見三個男的和穿藍色衣服的女子和他的男朋友打起來了,然后我就過去把他們勸開了,讓他們別打了,再打我就報警了!薄爱斳囆旭偟竭有一段距離未駛入香泉環(huán)島站,我聽見在車廂中部一名女同志說:‘你摸我包干嘛?’當時車上人很多很擠,我只聽到了女子的聲音,看不見人。這時我就從人縫中看見一名男子和另外三名男子打起來了。我趕緊說:‘別在車上打架,再打我就報警了!@時雙方就不打了。我聽見那三名男子中有一名男子說了句:‘黑社會你惹得起?’這時車駛入香泉環(huán)島站,我聽見那名女子說:‘怎么流血了,快報警!藭r車已進站,車門已打開,那三名男子就隨著其他乘客下了車……我就打電話叫救護車了!碑斒氯藢ε沙鏊脑儐柟P錄真實性均予以認可。但張某認為司乘人員所述并非事實,爭執(zhí)發(fā)生時距離乘務員僅2米,乘客紛紛躲避,司乘人員也沒有對傷人者進行勸阻。對此公交公司不予認可,認為自己盡到了阻止和救助的義務。
綜合案件情形,海淀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與承運公交公司形成了客運合同關系,作為乘客張某在運輸過程中被他人刺傷,雖然公交公司認為張某系因在車上與他人打架斗毆導致被刺,對自己的受傷存在過錯,但對此公交公司并沒有提交證據材料予以證明,且根據公交公司認可的該公司乘務員在公安部門做的詢問筆錄可見,其稱車輛行駛過程中聽到張某系因發(fā)現偷包而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爭執(zhí)過程中被刺傷。綜合以上情況可見,公交公司不能證明張某的受傷是其自身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故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公交公司以自身并無過錯為由予以抗辯,不屬于合同法規(guī)定的免責事由,故法院不予支持。張某花費了醫(yī)療費5萬余元,不超過其合理損失的范圍,故對其要求公交公司賠償醫(yī)療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