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簽收,不予結算,又當如何,何法可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0條:當事人約定,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約定期限內不予答復,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的,按照約定處理,承包人請求按照竣工結算文件結算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此處須提示,示范文本中第33條竣工結算,共有6個條款,但沒有言明:發(fā)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單方竣工結算報告28日內不予答復的,視為認可承包人的竣工結算價。故建議,在合同專用條款中主動約定相關內容: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文件后,在28天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認可竣工結算文件
部分狡黠智慧之士,手段更高明,不用鬼道,倒用陽謀。收到承包人結算報告后,回復一個很低的結算價方案,有意擴大雙方的結算價差距或收到承包人的結算報告后,派員假裝與承包人對帳,但故意拉長對帳過程,不給承包人任何書面答復;此等種種措施,光明正大地規(guī)避《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16條中時間限制,即發(fā)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后,在本辦法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期限內,對結算報告及資料沒有提出意見,則視同認可。該文件規(guī)定,發(fā)包人對工程竣工結算報告的審查時間為:20天至60天,根據工程規(guī)模大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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