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收據(jù)(TRUST RECEIPT)的界定頗富爭議,因為各國在委托人—銀行對信托財產—進口貨物的權利有不同的主張,因此信托收據(jù)的含義也就各有不同。但一般而言,所謂信托收據(jù)是指:為了進口或本地購貨融資,由進口商或本地購貨商與提供融資的銀行所簽署的協(xié)議,協(xié)議表明進口商或本地購貨商作為銀行的代理人(委托人)為銀行處理(出售)貨物,因進口商該行為所帶來的利益應優(yōu)先用語償還銀行提供融資所產生的債券。
我國的銀行業(yè)的界定亦有分歧。如《中國銀行國際結算業(yè)務基本規(guī)定》中指出:“信托收據(jù)實際上是客戶將自己的所有權轉讓給銀行的確認書,持有該收據(jù)既意味著銀行對該貨物享有所有權,銀行憑信托收據(jù)將貨權憑證交予進口商,并代進口商付款,進口商則作為銀行的代理人保管有關單據(jù)和貨物,代理銀行銷售貨物,并將貨款收回交給銀行!钡且灿械你y行實踐表明,所謂的銀行信托收據(jù)是以質押擔保為基礎的,銀行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要求進口商簽定協(xié)議,使信用證項下的單據(jù)和貨物成為銀行債券的質押品,然后銀行再通過信托收據(jù)將貨物和單證叫給進口商處置,這種持有和處置是以銀行委托人身份進行的。
英國和香港地區(qū)的法制中的信托收據(jù)之意義可從法官ASTBURY的如下論斷來透視:“銀行的質權在存放提貨單和其他所有權文件時已經(jīng)完全得到。這些信托書知識這些事情的:記錄銀行授予公司接受的權力,說明出質人受權代受質人變賣貨物的條款。銀行的質權和他作為受質人的權利根本不是根據(jù)這些文件所產生的,而是根據(jù)原來的質權所產生的[見“哈伯德”案(EX PARTE HUBBARD)。銀行作為受質人有權不時變賣有關的貨物,讓變賣專家(在這宗案里,出質人)進行,對銀行來說是更方便的事,而全國各地的慣例都是這樣的。他們明顯有權這么做,把提貨單及其他所有權文件交出讓他人變賣,絲毫不影響他們的質權[見‘西比銀行訴波音特’案(North Western Bank v Poynter)]”。由此論斷可知,信托收據(jù)是出質人進口商和受質人銀行以質押關系為基礎建立的信托關系,它不是獨立的擔保合同關系,而是在信托收據(jù)簽署著前已經(jīng)有擔保權關系的存在。它也不是以所有權的轉移為基礎的,即進口商沒有將貨物的所有權轉移到銀行身上。
盡管信托收據(jù)的界定存在分歧,但是一般而言,信托收據(jù)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 信托收據(jù)是一種信托合同,它所建立的法律關系是有關信托財產處分的信托法律關系。該合同的主體有:進口商或購貨商,為進口或購貨所提供的融資銀行。合同的內容是有關信托財產管理、處分的權利與義務。該合同所建立的法律關系不是擔保法律關系,盡管這種收據(jù)具有一定的擔保意義,且在很大程度上是為了銀行債券的安全才設立,但它本身并不是建立了一種獨立的擔保關系。事實上,它是一種獨立于擔保之外的合同,它有時是以擔保物權關系的存在為前提,它也可以跟其他擔保法律關系并存。例如可以在信托收據(jù)之外建立保證關系,來進一步鞏固對銀行債券的維護。
第二, 信托收據(jù)是以委托人—銀行對進口貨物所擁有的合法財產權利為前提的。因為各國信托法制都要求信托關系建立,需以委托人對信托財產擁有合法權利為基礎。由于進口貿易中,貨物的權利憑證—提單等的所有權主題通常是買方(進口商),因此要使銀行取得貨物的合法權利,銀行和進口商意見必須在構建信托關系之前通過協(xié)議將貨物的權利轉移到銀行身上,如通過提單的背書轉讓、在信托收據(jù)中聲明所有權歸屬于銀行或通過訂立質押協(xié)議將貨物出資給銀行。具體選擇有賴于各國相關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如果法律對質押法律關系不允許質權人將質物叫給出資人,且沒有給予進出口貿易情形下特殊的例外,則銀行必須以來貨物所有權的轉移來保證信托收據(jù)及其構件關系的合法性。如果法律對質押關系中質物的占有和處分有特別的例外規(guī)定,則可以質押關系作為信托關系的基礎關系。
第三, 信托收據(jù)的基本功能在于為進口商提供融資的便利,并為銀行債券提供一種保護機制。信托收據(jù)是基于進口商不能及時償還其對賣方的款項,而由銀行預先制服賣方的款項。銀行為了保護其債券,要求限制進口商對貨物處分的權利,并尤其強調處分貨物的收益應有限用語償還銀行的款項。正因為如此,銀行通常還在信托收據(jù)中約定有關貨物出售后,貨款應付至銀行指定的帳戶。信托關系的構件也就旨在于制約進口商處分所得貨款,以信托關系來區(qū)分進口貨物與進口商其他財產及債券、債務。以為各國信托法都強調信托財產及其收益的相對獨立性,如日本〈信托法〉規(guī)定:“受托者不論以任何人的名義,不得將信托財產作為自有,也不得對此取得權利,但遇有迫不得已之情況,經(jīng)法院批準,將信托財產作為自有財產者不在此限”。信托財產的債券與不屬于信托財產的債務,不得兩相抵消。”“信托財產必須與自有財產及其他信托財產分別管理。但對錢款形式的信托財產,只要分清計算即可。”
第四, 信托收據(jù)所構建的信托關系是一種相對獨特的信托關系, 它不同于普通的動產或不動產信托。其獨特性表現(xiàn)在如下幾方面:(1)信托關系主題與信托財產關系的特殊性。信托的主題一方——銀行是臨時性地針對信托財產形成合法權利,即信托財產本身并不是銀行所擁有的,也不是受他人委托來管理的,銀行也不旨在于控制和有效地管理財產,而是為了實現(xiàn)債券通過協(xié)議臨時性地與財產建立一種權利關系。(2)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關系的特殊性。在信托收據(jù)下,委托人與受兔熱鬧意見不僅有信托關系,而且有債券債務關系,并且這種債券債務關系還是信托關系產生的基礎。通常的動產或不動產信托關系都不存在這種情況。(3)在信托收據(jù)下,受托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獨特的權益。如果信托收據(jù)是基于質押關系而產生,則受托人——進口商仍然是信托財產的所有權主體,知識因為受托人自愿將該財產出質給委托人,才使得其所有權受到了限制,如果信托收據(jù)是基于臨時性的所有權轉移安排,這時雖不存在委托人對該財產的直接權利,但是這種安排在更多的請寬下是附有條件的安排,因為銀行并不旨在于對所有權的真實擁有,而是為了從該物的處分中享受利益。(4)針對信托財產的信托權責主要表現(xiàn)為對財產的處分——出售,而不是經(jīng)營和管理,也不是一般的占有和控制。正因為如此,信托關系的存續(xù)也將表現(xiàn)為一定的短期性,即只要信托財產被出售出去,受托人將所得收益用語償還銀行的債務,信托關系也就終止了。在普通動產或不動產信托法律關系中,更多的是強調受托人對財產的管理,從而實現(xiàn)委托人所追求的使財產保值的理財目標。(5)從信托財產與受托人(進口商)對貨物的所有權,然后菜油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權利。而通常的信托財產法律關系中,在設立信托之前,受托人對信托財產通常尚無所有權,受托人對財產的權責明顯地生成于委托人對信托財產的權責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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