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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0/8/15 13:55:00 |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分 類】 憲法類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92年04月03日 【實施時間】 1992年04月03日 【發(fā)布部門】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 (1992年4月3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guī)定,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如下: 一、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不超過三千人。 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應選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仍然和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相同。 人口特少的省、自治區(qū),代表名額不得少于十五人。 臺灣省暫時選舉代表十三人,由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臺灣省籍同胞中選出,其余依法應選的名額予以保留。 三、中國人民解放軍應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二百六十七人。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少數(shù)民族代表的名額,應占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十二左右。 人口特少的民族,至少應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一人。 五、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應選歸國華僑代表三十五人。 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婦女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七屆的比例。 七、為了保證人口特少的地區(qū)、人口特少的民族和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較集中的地區(qū)都有適當?shù)拇砻~,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總名額中,應有一定的名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jù)情況分配給有關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進行選舉。 八、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的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在1993年1月底以前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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