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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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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草地管理條例(試行) |
作者:石家莊環(huán)保律師編輯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anthonyjohnsonjr.com
時間:2010/10/15 17:30:00 |
河北省草地管理條例(試行) 【分 類】 資源環(huán)保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1984年04月01日 【實施時間】 1984年04月01日 【發(fā)布部門】 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三章 建設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草地是國家可更新的永續(xù)利用的重要資源,是發(fā)展畜牧業(yè)的物質基礎,是維護生態(tài)平衡,促進國民經濟發(fā)展的重要條件。為充分發(fā)揮草地的經濟效益和生態(tài)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有關法律規(guī)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草地管理和建設。按照認真保護,加強管理,積極建設,合理開發(fā)利用的方針,對草地進行資源調查、全面勘測,制定總體規(guī)劃。
第三條 保護、建設草地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對保護、建設草地有貢獻者給予獎勵,違反本條例者予以懲處。
第四條 省內一切草原、草山、成片草地、林間草場、宜草荒山和荒灘、人工草場、半人工草場,統(tǒng)稱草地,均屬本條例管理范圍。
第二章 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五條 草地所有權:
未開發(fā)的草地,依照法律已劃撥給國營農牧業(yè)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的草地以及其他不屬于集體所有的草地,都屬于社會主義全民所有;
農村社(鄉(xiāng))、隊(村)農牧業(yè)生產合作社等集體組織固定使用的草地,屬于社會主義勞動群眾集體所有。
第六條 草地使用權:
根據國家和集體的安排,在未開發(fā)的草地上種草種樹,誰種誰有,長期不變,可以繼承;
全民所有的公用草場應統(tǒng)一規(guī)劃,定邊界、定數量、定放牧制度、定牧場建設辦法,固定到自然村管理,承包到戶經營,承包期可以二十年、三十年;
集體草場可以承包到戶或組織合作經營,承包期可十五年以上,根據實際情況,可劃出一部分作自留草場,長期不變;
承包草地要簽訂合同,實行收益分成或繳納資源費制度。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草地可以轉包,使用權轉移時,新承包者要付給原承包者合理經濟補償。對違反合同進行掠奪經營而使草地地力降低或受破壞的,集體有權收回,并酌情追索經濟補償。
第七條 草地使用權確定后,由縣人民政府發(fā)給《草地使用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國營牧場的財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國營牧場必須加強草地建設,改善經營管理,可以實行專業(yè)承包,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第九條 使用權確定后,草地仍屬全民或集體所有,不準買賣、租賃。
國家建設或集體興辦企事業(yè)需要占用草地,必須按照《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
臨時占用草地,必須經縣主管部門批準,并付給草地經營者合理的補償費。使用結束時,占用單位應負責及時清理現(xiàn)場。
第十條 對草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發(fā)生的爭議,由有關各方協(xié)商解決。達不成協(xié)議時,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
在草地糾紛解決前,必須嚴格維持現(xiàn)狀,有關各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挑起事端。
第十一條 調解、裁決草地權屬糾紛時,對于因界限不清而發(fā)生的爭議,一般按下列原則處理:
一、省內縣與縣之間以土地改革時定的界限為準;
二、集體經濟組織之間以合作化時定的界限為準;
三、全民、集體、個人之間以合法批準手續(xù)的界限為準;
四、經縣以上人民政府裁決過的,以原裁決界限為準。
第十二條 草地糾紛一經裁決,必須嚴格執(zhí)行。如有不服可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或向當地法院起訴。逾期未提出申請復議或起訴的,裁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對拒不執(zhí)行裁決的要追究責任。
第三章 建設和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把草地建設列入國民經濟計劃,制定種草種樹區(qū)域規(guī)劃。要堅持“草、灌、喬”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地安排草林占地比例和種植形式。草地以牧為主,兼營林業(yè);林地以林為主,兼營牧業(yè),充分利用土地資源。
林業(yè)“三定”(穩(wěn)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yè)生產責任制)中已發(fā)證的自留山及承包到戶的草地,由林業(yè)和畜牧部門進行技術指導,因地制宜地種草種樹。經常進行遵守國家《森林法》的宣傳教育,打草、放牧不準破壞林木。
第十四條 加強草地基本建設。在搞好水土保持的同時,有計劃地開發(fā)水利資源,不斷擴大草地灌溉面積。建設投資以自力更生為主,國家給予必要的扶持。
第十五條 草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國家統(tǒng)一規(guī)劃,在草地管理部門指導下,根據不同情況,采取人工種草,補播牧草,封山、封灘育草,輪種、輪封、輪牧等建設改良措施,逐步增加人工草場或半人工草場面積,提高覆被率和優(yōu)良牧草比例。
第十六條 草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要在畜牧部門指導下,定期查場測草,根據草地類型、產草量,確定適宜載畜量,防止過牧,逐步做到以草定畜,畜草平衡。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草地上任意開荒種地。已開墾的二十五度以上的坡地和一切不適宜農作的耕地,由縣、鄉(xiāng)人民政府作出規(guī)劃,限期退耕種草種樹。
第十八條 嚴禁在草地挖草坯、草根。在草地挖土、拉土等,必須經草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同意,報鄉(xiāng)人民政府批準,在指定范圍內進行。在國營畜牧場和他人承包草地內挖藥材,要經擁有使用權者同意,保護植被,造成的坑洼要填平。
第十九條 對草地鼠、蟲災害必須實行藥物防治與生物防治相結合,以生物防治為主的方針,積極除治,保護草地。禁止獵捕益鳥、益獸。
建立健全草地防火制度和護草公約,嚴加管理,防止火災。
第二十條 各地要因地制宜建立牧草種子基地,積極發(fā)展和支持牧草種子生產專業(yè)戶,提高種子質量。
允許國營、集體和個人經營牧草種子。引進牧草種子要嚴格檢驗、檢疫,進行區(qū)域實驗后再行推廣。
第四章 管理機構
第二十一條 各級畜牧管理部門負責草地管理,其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并開展宣傳教育工作;
二、勘測草地資源,制定草地開發(fā)利用計劃;
三、對草地使用者進行指導和監(jiān)督;
四、會同有關部門辦理獎懲事宜。
第二十二條 建立健全科技機構,加強草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工作。
第二十三條 各級公安機關要加強草地治安管理,及時懲處破壞草地的違法分子。
第五章 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四條 對認真執(zhí)行本條例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一、在草地的保護、管理、建設和使用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草地科學研究、資源勘測調查和技術推廣工作上取得顯著成績的;
三、同各種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斗爭,事跡突出的;
四、熱愛本職工作,從事草地建設連續(xù)八年以上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或經濟制裁。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侵犯草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權益的;
二、在解決草地糾紛中,挑起事端,造成嚴重損失的;
三、破壞人工種草、水利設施等建設成果和科研成果的;
四、買賣或出租草地的;
五、違反草地防火規(guī)定及造成火災的;
六、擅自開墾、占用、破壞草地的;
七、其它違反本條例行為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條 省畜牧水產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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