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訊 (記者 王 鑫 通訊員 徐 佳)因在成都一大型商場購物時監(jiān)護不到位,王某2歲8個月的兒子在自動人行步梯上逆行時摔倒,右小指卡入電梯一斷齒的縫隙中被夾斷,構成十級傷殘,從而引發(fā)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此案,認為被告某商場雖盡到了一般安全保障義務,其自動電梯也均按特種行業(yè)安全標準驗收合格,但該電梯卻仍存在安全隱患,故應承擔50%的責任,因此判決其賠償原告受傷小孩共2萬余元。
庭審中,原告的監(jiān)護人王某稱,去年6月1日,其帶兒子在被告超市購物時,因商場電梯存在故障(斷了一個齒)以及電梯上下口沒有安保人員等原因,導致其小孩右手小指被電梯夾傷,后經鑒定為十級傷殘。故訴請法院判決商場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5萬余元。
而被告商場則辯稱,對小孩受傷的事實無異議,但其認為自動人行步梯不但驗收合格,也通過了安檢,并定期進行維護和管理,且在電梯口設置了安全警示標志,提醒使用人在使用時照顧好老人、小孩,在自動人行步梯中逆行、奔跑極其危險等,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原告受傷是因王某監(jiān)護不力、小孩逆行電梯所致。故其不應擔責。
法院認為,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應當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由于其經營活動場所未保障應有的安全性而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該案中,雖然被告商場的自動扶梯驗收合格、定期維護及明顯的警示標示可以證明其盡到了一般性安全保障義務,若使用人在此警示范圍內因自身未遵守被告警示而導致身體受到傷害則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但商場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還應當包括經營場所和設施存在的安全隱患。該案中的客觀結果已足以證明,原告摔倒僅僅是事故原因,而導致原告身體造成傷害的根本原因是自動人行步梯有一斷齒存在可能對使用人造成人身傷害的安全隱患,且這一安全隱患已經超出了被告的警示范圍,亦超出了使用人對安全使用自動人行步梯所存在的危險的一般性認識和理解。因此,此安全隱患應當被經營者消除,以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若因此導致原告身體受到傷害,被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而王某在商場已進行警示的情況下,未履行好監(jiān)護職責,使小孩脫離其監(jiān)護范圍,導致小孩受傷,故王某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故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該案承辦法官何進說,被告商場負有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不僅應當包括警示場所可能存在的危險,保障場所本身應當符合安全規(guī)范,不存在明顯的危險,還應當包括對其經營場所可能出現的超出一般人認知的安全隱患,如自動扶梯等在其管理范圍內的設施物品,雖經檢驗合格并定期維護,形式上符合安全標準,但仍存在不合理缺陷,且這些缺陷是普通人難以預計和防范的,此時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對此仍負有一定的安全責任。
該案中,商場定期養(yǎng)護檢修電梯,在明顯處設置了禁止在扶梯上奔跑及老人兒童須有人陪同乘坐扶梯的警示標志,已盡到了經營者的一般性安全保障義務,若原告及監(jiān)護人因自身未遵守警示要求而在扶梯上摔倒,如果單就摔倒這一后果,責任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
而該案中王某的小孩受傷,是因其摔倒后右手小指較小,又恰好卡進自動扶梯缺齒處的縫隙被夾斷,可以認為小孩摔倒僅僅是事故起因,而導致小孩身體造成傷害的根本原因是自動扶梯缺齒存在安全隱患,因此商場應承擔相應責任。
何進法官同時提醒家長,在侵權案件中,監(jiān)護人未盡到監(jiān)護義務需對侵權的發(fā)生承擔一定責任,更重要的是在公共場所一定要加強安全防范意識,切實保護幼兒的生命健康安全。否則若小孩因此造成重大傷害,不但對其將來的學習、工作、心理等帶來了嚴重影響,監(jiān)護人自己也會備受自責,愧疚終生,留下不可挽回的遺憾。